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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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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元小利换来刑罚 警惕“帮信罪”陷阱

日期: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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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rb06 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苗欣)近日,回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作出宣判,被告人周某因出借银行卡协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被判处相应刑罚。此案警示公众防范网络犯罪陷阱,远离网络犯罪活动。

据了解,2023年,被告人周某在网上结识了一名自称能帮其办理贷款的好友。在对方要求下,周某于2023年11月以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开通了某银行对公账户。尽管周某明知对方可能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但为了获利,仍不顾后果将该银行账户及U盾等支付工具邮寄给他人使用。

2024年1月8日至1月12日期间,周某此张银行卡交易流水高达人民币1,168,979元,其中包含张某、王某、李某3名受害人因电信诈骗转入的资金人民币740,000元。而周某仅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

2024年4月12日,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当日,他退赔了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0,000元,获得了张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他人出借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鉴于周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且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周某适用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 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日益猖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呈现高发态势。一些不法分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他人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等支付结算工具,为网络犯罪提供便利。

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因贪图小利而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借或出租给他人,以免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一旦发现身边有类似可疑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