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苗欣)近日,回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 “租车抵押” 诈骗案作出宣判,被告人赵某、钱某因虚构事实骗财,被认定构成诈骗罪并追责。
据了解,被告人赵某与钱某经协商,共同从租车公司租赁一辆汽车,签订租赁合同且仅支付首日租金,二人最初计划用租赁车辆赎回赵某此前抵押在孙某处的私家车。
然而,孙某以“车辆手续存疑、非本人所有”为由拒绝接受该租赁车辆,随后将二人介绍给李某。李某在未核实行驶证等关键证件的情况下,与赵某、钱某商定以租赁车辆抵押借款3万余元。
赵某分得钱款后,向钱某转付部分钱款,剩余款项用于赎回自身抵押的私家车,后续李某还将租赁车辆内的GPS装置拆除。
经价格认定,涉案抵押车辆价值达人民币14.8万元。赵某与钱某二人的此次行为构成诈骗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租赁车辆归本人所有”的事实,骗取李某财物,涉案金额已达“数额巨大”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需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
市场主体需强化风险审核:租车公司应完善车辆租赁流程,加强承租人身份核验与租车用途跟踪,定期通过GPS等技术掌握车辆动态,防范车辆被违规抵押、倒卖;出借人(如本案李某)在提供抵押借款时,务必严格核实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等权属证明,确认车辆实际所有人,切勿因轻信“高息回报”忽视风险。
个人需坚守诚信底线:任何试图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谋取私利的行为,均会触碰法律红线,最终面临刑事处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挑战法律权威。
广大群众需以本案为戒,增强法治意识与风险防范意识,做到“合规交易、细查资质”,共同筑牢防范诈骗的社会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