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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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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

日期: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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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rb02 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祁晓燕 通讯员 杨燕)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一体化”经营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全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一体化”经营的办理流程和要求,确保药品流通企业经营合规有序,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此举是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创新监管模式,为企业减负,激发市场活力。

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一体化”经营是指同一法人主体取得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并依法开展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经营活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和支持药品经营企业多元化发展,允许成立同一法人主体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实施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同时,支持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整合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人员、计算机系统、经营场所及仓库等设施设备资源,实现“一体化”协作,降本增效。

为确保“一体化”经营合规有序,《通告》从机构人员、质量体系、仓储设备、信息系统四方面明确了企业准入与运营标准。此外,结合监管实际,《通告》针对不同主体申请“一体化”经营的情形,明确差异化办理流程。

《通告》要求,批零“一体化”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强化追溯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连锁“七统一”要求。全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将开展日常监管与监督检查,加强信息互通协作,必要时开展联合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切实筑牢药品质量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