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苗欣)无需考试,只要花点钱就能轻松拥有正式编制的工作,有这种“好事”你会心动吗?近日,武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承诺“不用考试,花钱就能拥有正式编制”的委托合同案件。
据了解,2022年6月30日,曲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内容为“呼市某单位,企业编综合岗,五险二金,工资大约5000至8000,正式编制”的消息。任某看到消息后便联系曲某,希望能为自己的女儿陈某安排此工作,随后二人就安排工作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由任某支付曲某30万元为其女儿陈某安排工作岗位。
2022年6月,任某向曲某微信转账5万元;2022年7月,任某又通过银行账户向曲某转账25万元。随后,任某女儿陈某与曲某签订了《就业培训协议》,曲某向陈某出具了收条。后因曲某未能按照约定给陈某安排相应工作,任某便要求曲某退还之前为安排工作而支付的30万元,但曲某仅退还12万元,剩余18万元迟迟未退还。无奈之下,任某诉至法院,要求曲某退还剩余款项。
武川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应经过严格的考录程序,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就业资格。任某与曲某之间的委托事项损害了民主、公开、公平、竞争的就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对于任某主张的利息损失,因涉案请托事项有违公序良俗,任何一方均不得从中获利,故对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武川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任某剩余委托费18万元,驳回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托人办事较为常见,在进行民事活动过程中,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对于事关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全面了解相关法规政策,不要轻信他人,对“身边人”“熟人”也要心存防范、保持警惕,自觉抵制“托关系”“走后门”等不良社会风气,坚持通过正确的渠道,依法依规办事,合理合法实现自身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