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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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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仅退款”却不退货 “薅羊毛”式消费不可取

日期: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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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rb06 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记者 苗欣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商平台在设置退换货选项时,推出了“仅退款”规则。然而,少数消费者却试图钻规则的空子,在平台同意“仅退款”后不退货,导致商家遭受损失。近日,玉泉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电商平台商家起诉消费者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被告李某于原告蒋某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网络店铺内下单购买了踢脚线。收到货品后,李某因运输破损问题向电商平台申请了“仅退款”并退款成功。但在商家要求其退回商品时却拒不退回,经协商沟通无果后原告蒋某将被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00余元,并且赔偿律师咨询费、误工费、材料打印费等相关费用1000余元。

玉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被告李某通过电商平台下单,与原告蒋某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收到货后因运输破损问题联系原告客服,原告给出了合理解决方案即补发破损部分或者按破损面积赔偿,但被告并未采纳,而是通过平台申请仅退款的方式成功退款,且并未向商家退货。根据交易公平性原则,买家在成功退款之后就无权继续占有购买商品,应予返还卖家。虽然被告自述是因为原告方不同意支付运费才没有退货,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赔偿律师咨询费、误工费、材料打印费等相关费用,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予支持。经过玉泉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纠纷得以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法官提醒

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网上购物时,电商平台的介入仅仅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卖家与买家之间的问题,但电商平台并非商品的实际出售人,在获得退款后,买家应当将已经获得退款的商品退回商家。

此案例告诫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买卖双方应当进行有效沟通,消费者在享受“仅退款”“七天无理由退货”等权益时,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薅羊毛”心态不可取。商家一方面要诚信守法经营,注重商品品质保障,另一方面如遭遇不合理的“仅退款”申请,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平台申诉,也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要依法合理使用平台规则维护权益。电商平台亦不可忽视买卖双方平等合法权益保障的建设,避免交易纠纷,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