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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呼和浩特日报

完善呼和浩特市重大项目谋划落地的法治保障

日期: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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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rb07 理论       上一篇    下一篇

●张利亚

法治保障是呼和浩特市重大项目谋划落地的重要支撑。目前从立法保障、执法监督、司法服务等方面来说,呼和浩特市在重大项目法治保障上都付出了不少努力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其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还需要加强政策与法律之间的配套衔接,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加大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唯有不断健全完善重大项目谋划落地的法治保障工作体系,方能创设出有利于呼和浩特市重大项目建设的工作环境,从而更好地推动地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以及城市建设进程和社会进步。

强化立法供给,提升规则适应性与协同性

呼和浩特市可以通过制定相关专项法规、细化实施方案、加强程序把控与追责等形式,使得重大项目从谋划到落成均有所遵循、各项法律法规制度更加完备。与此同时,既要规范约束政府行为,又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还要兼顾项目的推进效率及公共利益。具体而言可以:

针对重大项目建立专项地方性法规,构建重大项目管理的基本框架。可出台重大项目管理条例,以法案总纲作为立法重点,明晰项目判定标准(如投资额大小、行业类别、社会影响力)、管理主责部门及职责划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实行全流程法治化管控,确保谋划、审批、建设、验收、投产等环节都有法可依。

要瞄准重点,作出规定。首先,制定项目谋划的法定要求,所有项目都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或违规设立项目;其次,要制定项目审批的“黑名单”和“责任清单”,限定各部门审批事项及程序,杜绝“多头审批”“随意审批”;最后,项目落地后要有项目闭环管理的监督、退出机制,将存在“圈占土地不上项目”“擅自变更项目建设方案”等问题的企业和个人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制定相关信用惩戒条款和经济处罚办法。

细化现有法律法规中可操作的规定,在没有制度空白的地方进行填补。对接上位法,完善本地制度细则。一是针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上位法,结合本地情况,进一步制定和实施相关的细则,解决上位法原则性太强,没有可操作性问题;二是细化政府承诺兑现,将政府承诺兑现规定再细化,明确招商引资中的政府承诺如何作出、形式及违约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则,禁止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各种形式的税收减免承诺或土地优惠政策承诺;三是细化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规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从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程序、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予以细化规则,杜绝因征地引发纠纷而导致重大项目搁浅。

完善新兴领域立法空白。针对低空经济、算力中心等呼和浩特市重点发展的新赛道项目,如果目前的法律法规尚存空白或规则滞后,则应通过立法予以规制,即呼和浩特市可以率先出台低空经济重大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以空域使用、安全监管、基础设施配套等为重点,作出特殊性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数据中心等项目细化数据合规、能耗标准等内容,为新兴产业项目落地提供指引。

要加强程序正义立法,保障多元化主体权利。如完善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制度,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置重大项目“公众参与权”条款,即,在项目谋划阶段,凡涉及生态环保或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如机场、垃圾处理厂等)项目方案要开展听证,会后有听证会公告以及听证报告备查。同时,在项目审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中对相关进展情况均通过政府官网、政务平台予以公开,让公众享有知情权。

优化执法机制,平衡效率与合规性。从执法层面完善呼和浩特市重大项目谋划落地的法治保障,应以执法规范为核心、以执法协同为动力、以监督问责为利器,着力完善精准执法、高效协同、全程可控的执法体系,扎实推动重大项目谋划落地成势见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严守执法底线,把牢项目全生命周期执法关。一方面,出台重大项目执法清单,划清执法红线,厘清执法边界,确定执法标准。即在项目建设谋划、审批、建设、验收等环节梳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应急等部门职责,制定重大项目执法权责清单,列明执法事项、法律依据、处罚标准和操作流程,细化落实对生态环保的要求;对生态环保有明确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细化新能源、化工类项目排污监测指标、处罚梯度(轻微超标的限期整改、严重违法的移交关闭),防止随意执法。另一方面,采取“柔性执法”与“刚性约束”相结合的方式。在项目建设中对属于理解、适用政策有误而造成项目建设违法违规形成的问题实行责令改正及从轻处罚,优先采取提醒警示、约谈整改等方式予以处置;对“未批先建”“违法占地”“重大安全隐患”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顶格处罚,严查重处,切实起到震慑作用。强化执法程序规范。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人员要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等全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对于作出的重大处罚决定(包括责令项目停工),必须经过听证程序,保障企业陈述申辩权。除此以外,“执法答疑”制度亦应施行,即当出现项目单位对相关执法依据和整改要求等存疑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防止因问题与疑虑得不到解答而使项目建设停滞;并将答疑记录存入行政执法档案作为后续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之一。

建立协同执法联动机制,加强跨部门执法能效。一是,设立重大项目执法联动平台,打破部门之间的壁垒,依托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系统,搭建跨部门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项目信息(包括审批进度、违法记录、整改措施等)互通共享;对于重点项目以及大型产业集群项目,每季度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实行一次检查,完成多项领域核查,杜绝多头执法扰企。二是实施分层分类执法,围绕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精准发力。根据项目的规模大小、行业类别和风险等级实行差异化执法,即对投资额超过50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涉及生态敏感区范围内的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名单,适当加大频次,同时对小散民生类项目,取消非重要环节的执法检查,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呼和浩特市重点打造的“六大产业集群”,比如乳业、乳制品、云计算、光伏电站、稀土、生物医药等特色产业,在此领域成立具有专业执法资质的专业化执法队伍,配齐专业人员。例如针对乳业项目多分布于和林格尔新区,可根据其特点,配备懂政策法规的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巡查执法;在新能源项目区域,可与电力监管部门联合执法,针对风、光电绿电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合法并网。

加强执法监督问责,严格执法刚性落实。一是健全执法监督机制,防范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模式:由高校、律所等第三方机构对重点项目执法情况进行年度考评,针对执法程序是否规范、执法处罚是否适当、问题整改是否到位等问题开展考评,并将考评结果进行公示;二是畅通企业投诉渠道,在政务服务平台设置“重大项目执法投诉专区”,对于企业反映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及时转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优先处理,于30日内反馈处理情况。三是完善执法问责制度,压实执法责任。执法部门和人员存在未及时发现项目重大违法隐患导致事故发生或对企业提出的合理合法诉求置之不理的行为,应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建立“执法容错清单”,对于在处置无先例、政策界限不明、特殊情况危急等情形下的确无法确定正确行为选择的岗位人员予以容错免责,鼓励执法人员大胆地去作答职责范围内的事情,防止出现“多干多错、少干少错”的局面。

提升司法效能,强化纠纷解决与权益保护

对于呼和浩特市重大项目谋划落地的司法层面完善问题,要立足于司法职能,紧扣建设项目各个环节所发生的纠纷类别,在优化司法程序、统一裁判标准、加强司法与其他治理环节的衔接三个方面对项目顺利推进予以强有力的司法指引。

完善重大项目纠纷“绿色通道”。打造专业化审判团队精准化解特色纠纷,针对呼和浩特市重大项目集中在“六大产业集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较多的特点,在法院内设置“重大项目审判合议庭”,选拔熟悉产业政策、行政法、合同法的法官组成专业化审判队伍,集中办理有关项目行政争议和涉及项目民事争议。

优化诉讼程序,缩短纠纷解决周期,重大项目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立案阶段简化审核材料手续,符合条件的案件24小时之内予以立案;审理阶段明确举证时间、庭审节奏,对普通民事案件审限压缩30%,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超过60%,避免因诉讼而耽误项目工程;同时积极推进“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模式,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于一些建设工程款支付、劳动报酬等适于调解的案件,可由人民法院联合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等进行诉前调解,并当场进行司法确认,高效化解矛盾。

统一裁判尺度,强化司法裁判对项目行为的引导作用。编制涉重大项目典型案例,阐明法律适用标准。例如,通过对呼和浩特市两级法院已审结的重大项目相关案件进行梳理,遴选一批涉及是否认定政府承诺有效、是否解除土地出让合同以及环保处罚是否合法等重大项目中经常遇到的重要案件,提炼“裁判要旨”,归纳明晰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约定的投资、建设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支持政府依法解除合同,实现公共利益和企业权益之间的平衡。

(作者单位: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