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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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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调解化坚冰 司法温情护成长

日期: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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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rb06 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苗欣)近日,回民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既保障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了家庭破裂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双方诉求与现实情况,针对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房产分割等争议焦点展开细致调解。针对婚生女李小某的抚养问题,法官结合孩子成长需求,创新提出“共同抚养+分段负责”模式,明确上学期间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支付抚养费,假期则由父亲照顾,既保障孩子生活稳定,又维系了亲子情感联结。

在房产分割环节,承办法官引入“履约激励”机制,将房屋所有权与贷款清偿责任挂钩,约定若被告按期偿还贷款,房屋归其所有;逾期未还则归原告所有。此举既平衡双方利益,又能督促义务履行。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于2025年7月5日前支付原告2万元经济补偿,房产归属及贷款责任按约定履行。

此次调解的成功,不仅得益于承办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精准适用,更源于对当事人情感需求的深度关切。调解过程中,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倾听其内心诉求,引导换位思考,最终促成圆满调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组织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若感情确已破裂(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多次起诉离婚等),法院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双方因婚前了解不足、婚后价值观冲突导致感情破裂,且原告曾起诉离婚,符合“感情破裂”的认定要件。

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自愿协商优先: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双方通过调解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公平合理与照顾原则:分割财产时应兼顾公平,若存在一方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情形,可依法要求多分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纠纷涉及情感纠葛,调解可减少当事人对抗,高效化解矛盾。本案中,法院通过调解快速厘清财产归属,避免了诉讼拖延,也为双方后续生活减少了羁绊。

家事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涉及情感、伦理、财产多重纠葛,处理不当可能引发连锁社会问题。调解过程中,应坚持“情感修复优先、权益保障并重”原则,逐步消解双方对立情绪。例如,针对被告对房产的执念,法官既解释了法律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又引导其思考“房屋归属与孩子成长环境”的关联性,最终促使其接受调解方案。

此外,共同抚养不等于平均分担,而是要根据孩子实际需求灵活调整。本案中,上学期间由母亲抚养,是考虑到孩子学业连续性;假期由父亲照顾,则能弥补其因父母离异可能产生的情感缺失。这种“分段式”安排,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立法精神,也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实践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