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云艳芳)近期,自治区商务厅等5部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购新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补贴对象:在自治区范围内购买新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并如实取得销售发票的个人消费者可享受购新补贴。
补贴品类:个人消费者购买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的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等3类数码产品,可享受购新补贴。
补贴标准:每人每类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比例为最终销售价格的15%(减去生产、流通环节及移动运营商所有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每件最高不超过500元。
补贴券领取:消费者登录自治区家电和3C数码产品补贴券领取页面,在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系统自动收集用户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信息,向商务部中央平台传输,验证是否符合领取补贴券资格,全国一人(以身份证号验证)、一类、可购买一件3C数码产品。经中央平台反馈有领取资格,消费者可按需、按类领取8.5折补贴券,最高补贴500元。
补贴券使用:消费者在销售企业购买3C数码产品结算付款时,出示云闪付二维码,参与企业(门店)通过本次活动指定的小U POS扫码,平台自动核算补贴金额,并核销消费者云闪付平台中的有效电子抵用券。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商品最终售价扣减补贴后的金额。
《细则》要求,各盟市确定参与主体时,要对线上线下企业一视同仁,对不同注册地、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要一视同仁支持内外资品牌产品、不同类型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购新补贴政策,合理确定并及时更新政策参与经营主体名单。各盟市要鼓励相关经营主体开展优惠让利活动,支持移动运营商推出消费让利、信用购机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做好配套优惠支持,打好政策“组合拳”,让消费者享受更多实惠。
《细则》同时要求,各盟市要引导各政策参与主体加强自律,做到诚信守法经营,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政策参与主体签订承诺书,在支付环节向消费者明确提示获取政府补贴金额,不得“先涨价后补贴”、变相涨价、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等,不得发布虚假性、误导性信息,不得利用自身大数据优势作出有违消费者意愿的行为。各盟市商务部门要充分利用中国银联内蒙古分公司提供的服务平台,及时准确掌握补贴申领、交易支付、资金核销、订单审计等各环节信息,同时同步引入第三方审计公司,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虚假交易、跨地区重复购买、大量囤货、骗补套补等不法行为等加强监测预测预警。各盟市要加强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对交易行为和资金安全进行全流程监管,强化动态跟踪。严格防范并依法严肃处理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