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钢:
经查,你未经批准在讨思浩村东南角私搭乱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我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大综执责改通字﹝2024﹞第114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2024年12月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现依法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逾期拒不改正的,我办事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联系人:宋本意
联系电话:13704751885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大青山街街道办事处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