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苗欣)近日,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被告在法庭的见证下当场履行,原告撤诉,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据了解,2023年11月,李某珍驾驶A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与李某军驾驶在B公司处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A公司在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军、B公司支付赔偿保险金7274.5元。
受理案件后,行政(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陈梦洁仔细审查案件材料,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陈梦洁认为如果采取调解的方法,可以最大程度化解纠纷,于是开始联系原、被告双方,通知双方到庭调解。调解当天,陈梦洁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一方面耐心向李某军说明保险公司起诉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进行讲解,引导双方从对方角度思考问题,各让一步。最终,原告对被告B公司申请撤诉,被告李某军当场支付原告5274.5元,并就剩余赔偿金与原告达成了和解协议,至此,该起案件圆满化解。
采访手记
在该案的调解过程中,法官助理陈梦洁深挖根源,在前端考虑后期履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等问题,准确预判案件走向,有效疏导当事人情绪,在明晰责任、充分尊重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上平衡了双方的诉求,真正实现了矛盾纠纷在源头化解的效果,是“如我在诉”理念的生动实践。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代位权,是指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责任第三人的求偿权利;即保险人成为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受益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责任第三人,要求其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