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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呼和浩特日报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呼和浩特市第十四批11件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日期: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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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rb03 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截至4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我市举报案件19批次共345件(来电321件,来信24件)。按照自治区生态环保督察组的工作要求,目前,我市已对第十四批11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已办结7件、阶段性办结2件、未办结2件,其中责令整改1家。其他案件将持续按照自治区生态环保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十四批 2024年4月20日)序号 受理

编号

问题内容 是否

办结

办结

时间

是否

属实

区域

分布

利益

关系

群众

身边

调查核实情况处理和整改情况 行政

单位

污染

类型

1D2HH20244200416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小红城村居民反映:该村村主任在村南城墙南侧,离铁路涵洞约200米处,私自打了一口井。已办结 2024年

4月22日

办结

部分

属实

农村 群众

身边

问题

其他 2024年4月21日,经和林格尔县水务局、大红城乡政府与乡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核查,情况如下:

经核查,举报人所述自打水井位于大红城乡小红城村南,距铁路涵洞200米(井位坐标:111°47′29.98″,40°11′1.65″),为包地户刘某某于2024年4月初在未办理取水相关手续情况下私自所打的灌溉井(30米深),并非该村村主任所打。现场未发现有接电用水情况,且刘某某已自行掩埋。

(1)针对违规打井问题,和林格尔县水务局、大红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刘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于4月22日对该井进行了封闭处理。

(2)大红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杜绝出现私自打井取水情况的发生。

和林

格尔县

水2X2HH20244200020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羊群沟乡前三波罗村大唐和林格尔县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我村违规占用农业耕地,导致耕地严重破坏行为。1.大唐风电及下属的施工承建单位河北电建因建设风电项目对8亩多耕地造成严重破坏,在未经同意情况下强行组织施工,在耕地上开挖10米多深沟,破坏原有植被、土壤和作物生长环境,目前仍没有进行回填、复耕,仍处于裸露状态。2.大唐风力发电项目上马以来,采用的是“以租代征”“先占后补”的方式强行开工。3.大唐承建的村口西侧主干排洪河道偷工减料,敷衍了事,导致修缮完的河道破坏了原有水系及周边生态,目前堆积在河道内及两侧,严重影响河道的排洪效能。已办结 2024年

4月22日

部分

属实

农村 群众

身边

问题

其他 2024年4月21日,经和林格尔县羊群沟乡政府、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现场核查,情况如下:

(1)“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羊群沟乡前三波罗村大唐和林格尔县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我村违规占用农业耕地,导致耕地严重破坏行为”问题,不属实。

举报人反映的是蒙西托克托外送200万千瓦风光项目(大唐和林格尔风力发电项目)羊群沟风场,建设单位为大唐和林格尔新能源有限公司,该项目属于国家新能源重大战略项目。按规定办理了立项(和发改基础字〔2021〕497号)、林地(林资许准 蒙 〔2022〕165号)、草地(内林草草监许准〔2022〕788号)、永久用地(内政土发〔2023〕596号)、临时用地(呼自然资临批字〔2023〕2号)等批复手续,并于2022年9月14日取得《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蒙西托克托外送200万千瓦风光项目(大唐和林格尔风力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项目开工时间为2023年4月,目前已完工。不存在违规占用、破坏农业耕地的情况。

(2)“大唐风电及下属的施工承建单位河北电建因建设风电项目对8亩多耕地造成严重破坏,在未经同意情况下强行组织施工,在耕地上开挖10米多深沟,破坏原有植被、土壤和作物生长环境,目前仍没有进行回填、复耕,仍处于裸露状态”问题,部分属实。

举报人所述“对8亩多耕地造成严重破坏”,经县自然资源局现场勘测后,该地块已取得临时用地手续(呼自然资临批字〔2023〕2号),使用期限自2023年3月2日至2024年12月4日。举报人反映的深沟未在8亩耕地内,位于该地块对面的山上,所有权也属于该举报人,实际面积约为0.23亩,由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大唐和林格尔县羊群沟乡风光项目部开挖,用于铺设埋地光缆,沟长30米、深1.5米,该沟已于2023年10月中旬由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大唐和林格尔县羊群沟乡风光项目部回填,已覆土,满足复垦条件。举报者于2022年9月1日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并已领取补偿金,不存在未经同意组织施工,不存在没有回填、复耕,不存在处于裸露状态的情况。

(3)“大唐风力发电项目上马以来,采用的是以租代征、先占后补的方式强行开工”问题,不属实。

经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现场测绘,涉及举报人土地施工总面积1.785亩,其中永久征地0.177亩,临时用地1.608亩。2022年,已与举报人签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检修道路及集电线路塔基征用合同》,举报人同意相关补偿方案。对于临时用地由大唐和林格尔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当事人征用,征地前已告知当事人并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当事人先后已领取大唐临时用地补偿款,不存在以租代征、先占后补的情况。

(4)“大唐承建的村口西侧主干排洪河道偷工减料,敷衍了事,导致修缮完的河道破坏了原有水系及周边生态,目前堆积在河道内及两侧,严重影响河道的排洪效能”问题,部分属实。

经县水务局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羊群沟乡前三波罗村东南有河道,为浑河支流马场河的支沟三岔沟。为防范村西侧山沟内的洪水对入村水泥路产生破坏,大唐和林格尔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入村水泥路西侧修筑了护路立面,护路立面距离河道约600米,不在河道划界范围内。大唐和林格尔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在该河道内堆积杂物堵塞河道,也未影响该河道行洪,不存在偷工减料、破坏原有水系及周边生态的情况。

和林格尔县羊群沟乡政府、乡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对大唐风力发电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在临时用地到期后,及时恢复施工占用土地原状,确保临时用地在规定复垦期限内完成复垦工作。 和林

格尔县

生态3D2HH20244200413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大湾行政村村民反映,2000年温××破坏公益林120亩,借养牛厂的名义破坏柠条地。2001年又买了200头牛在2002年全部卖完后,在养牛厂内制毒。2013年内蒙古最大制毒案就发生在养牛厂,温××在没有任何土地确权来源,从原和林格尔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侵占大湾行政村4000亩土地,种种行为都涉嫌犯罪。2001年和林格尔县自然资源局撤销了温××的土地证,但是至今仍霸占着4000亩土地,其中包括500亩基本农田。已办结 2024年

4月22日

办结

部分

属实

农村 群众

身边

问题

其他 2024年4月20日,经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政府、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现场核查,情况如下:

(1)“2000年温××破坏公益林120亩,借养牛厂的名义破坏柠条地”问题,部分属实。

投诉人反映的养牛场位于城关镇大湾行政村,现场核查该地块处于闲置状态,两处废弃牛棚占地8.1亩,其余110.27亩均已耕种玉米。因温××已去世,经县林业和草原局调阅档案,该养牛场为温××2000年开始建设,2001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占地118.37亩,比对2009年林保数据,该地块全部为基本农田;比对国土“三调”数据,该地块涉及旱地50.89亩、设施农用地67.48亩,共计面积118.37亩。因年代久远,现已无法查明2000年左右该地是否存在柠条。

(2)“2001年又买了200头牛在2002年全部卖完后,在养牛厂内制毒。2013年内蒙古最大制毒案就发生在养牛厂”问题,部分属实。

经城关镇和县农牧局相关工作人员调查核实,2001年养殖肉牛数量200头左右,2003年全部卖出后再未续养。举报人反映的养牛场,在2013年左右确实发生过制毒案件,当时该案件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直接查办,此案于2014年7月5日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贺×、曲××依法作出判决(2014呼刑一初字第00004号)。

(3)“温××在没有任何土地确权来源,从原和林格尔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侵占大湾行政村4000亩土地,种种行为都涉嫌犯罪。2001年和林格尔县自然资源局撤销了温××的土地证,但是至今仍霸占着4000亩土地,其中包括500亩基本农田”问题,部分属实。

投诉人反映的4000亩土地,为上世纪80年代自治区建设银行和林格尔支行筹备建设林木基地中陆续征收的土地,其中400亩为1984年5月19日向大湾行政村征收的集体土地,期限为长期使用,补偿人民币兑现650元。剩余3600亩为1986年和林格尔县财政局转让的农牧基地(国有土地)。1996年10月8日建行和林格尔支行将上述4000亩(包括部分草地、林地、耕地)土地转让给共青团和林格尔县委员会,并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1999年共青团和林格尔县委员会将该400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和林格尔县海之源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为温××,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2000年1月1日至2049年12月31日,补偿费68000元,使用费2000元/年)。

同年和林格尔县政府为温××颁发了0048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1年8月、2002年9月为和林县海之源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颁发了006805号、006808号、006804号3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因群众举报,2014年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并出具《检察建议书》(呼检民(行)监〔2014〕15010000098号),认为原和林格尔县国土资源局给温××及和林格尔县海之源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原和林格尔县国土资源局撤销了为温××及和林格尔县海之源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发放的4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因司法回避原则,2022年9月22日由清水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2022内0124民初551号),4000亩土地的性质一直为国有土地,该土地依法归国家所有,即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撤销,土地的性质并不必然改变。驳回了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大湾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请求和林格尔县海之源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和杨×(温××之子)归还4000亩土地的诉讼请求。2023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大湾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该判决现已生效。

目前和林格尔县海之源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土地面积约1930亩(已围栏围封),其中:一般耕地500亩(基本农田)、林地1305亩、草地36亩、辅助设施用地89亩。剩余大部分土地由大湾行政村村民自行耕种。

一是县自然资源局将加强农用地管理,严禁非法改变耕地用途,依法履行发证程序,注重前期调查、审核环节,严格规范不动产权证书的管理。

二是全县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规范土地管理,加强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报批流程,强化监管,动态掌握土地使用情况,依法维护土地开发利用秩序。

三是加大农村土地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群众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切实保障群众土地权益。

和林

格尔县

其他4D2HH20244200418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东棚子产业园区南侧有个巷子,里面有2家废品收购站,有异味,经常有来往的运输废品的车辆,有噪音、扬尘。已办结 2024年

4月22日

办结

部分

属实

城市 群众

身边

问题

其他 2024年4月21日,回民区政府组织攸攸板镇进行核查,情况如下:

(1)投诉人反映“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东棚子产业园区南侧有个巷子,里面有2家废品收购站”的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投诉人所述位置只有1家废品回收站:内蒙古宝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手续齐全。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主要经营:废纸皮、废塑料、废铁皮以及废旧包装物的回收、分拣、储存、拉运,院内存有废纸片约20吨、废塑料约20吨、废铁皮约12吨、废旧铁桶约4000个、废旧木托盘约300个。

(2)投诉人反映“有异味,经常有来往的运输废品的车辆,有噪音、扬尘”的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该公司经营场所内无异味。内蒙古宝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距离最近居民约50米,来往运输废品车辆较多,存在产生噪音和扬尘的现象。

回民区攸攸板镇政府将加大日常监管和巡查力度,加强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扬尘问题。同时要求该公司在运输过程进行洒水降尘作业,限定车辆出入时间,居民休息时间禁止车辆出入,最大限度降低对附近居民生活的影响。回民区大气、噪声5D2HH20244200417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香墅岭小区西区环境脏乱差,院内有建筑垃圾和装修垃圾堆积不清理。已办结 2024年

4月22日

属实城市 群众

身边

问题

其他 2024年4月21日,回民区政府组织阿拉善北路区域服务中心就居民举报情况进行了实地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香墅岭西区北侧围栏外空地内有施工方剩余堆积的100立方米建筑渣土。小区内部分单元楼下有建筑垃圾和装修垃圾。经调查,小区内共1386套房,目前约500多户领取了钥匙,300多户居民正在装修,暂时没有居民入住。因未设置装修垃圾堆放点,装修的住户较多,装修工人将拆墙产生的建筑垃圾和装修垃圾直接堆放在单元门口,产生的垃圾较多,物业每日会对楼前的装修垃圾进行清理,但存在清理不及时的情况,影响小区环境。

(1)阿拉善北路区域服务中心组织内蒙古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对香墅岭西区空地内遗留的建筑渣土完成清理清运。

(2)阿拉善北路区域服务中心督促负责管理香墅岭西区的金石物业设立装修垃圾堆放点,避免装修的住户随意堆放垃圾。

(3)阿拉善北路区域服务中心要求金石物业加大清理力度,增加车辆及人员,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回民区土壤6D2HH202442004231.举报人称对之前举报反映过的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只几梁乡贾家营村达××案件处理结果不认可,举报人称实际根本没有处理,只是稍微将鱼塘的堤坝象征性地铲了一下,未恢复原状。2、对之前反映的周××将下雨泄洪区进行养鱼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目前鱼塘还存在。3、举报人称村里有三块土地(村西面一块、东南一块、村南一块),周××借改良土地为由,挖了一米左右,目前坑还存在,遇到阴雨天,就会存水,会蔓延,影响到周围耕地,还影响到房屋安全性。处理结果说将三块地的土挖出来进行晾晒,其实是将土移到别处用压路机弄成了堤坝,目的是为了将东西两个泄洪区进行打通方便养鱼和卖水。未办结 2024年

5月30日

部分

属实

农村 群众

身边

问题

其他 2024年4月21日,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政府、旗自然资源局、哈素海湿地公园管护中心核查情况如下:

(1)“举报人称对之前举报反映过的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只几梁乡贾家营村达××案件处理结果不认可,举报人称实际根本没有处理,只是稍微将鱼塘的堤坝象征性地铲了一下,未恢复原状”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举报反映地块为历史形成水坑,原面积约12.3亩。2023年10月,达××在未经村委会和农牧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扩挖准备养鱼,扩挖后面积约13.58亩。2024年4月18日,敕勒川镇已督促达××对扩挖面积完成回填整改。

(2)“对之前反映的周××将下雨泄洪区进行养鱼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目前鱼塘还存在”问题,部分属实。

举报反映地块位于敕勒川镇七股地村(大兴地是其自然村)哈素海围堤南外公壕区域内,占地面积约279.24亩(坑塘水面),1987年,该处实施了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援助项目“2814项目渔场”,项目渔场属国家所有,乡政府管理使用。2001年敕勒川镇(原只几梁乡)承包给周××进行渔业养殖。2023年6月,哈素海湿地公园管护中心在此处启动实施了黄河流域环哈素海(西侧)生态缓冲带修复及建设项目。目前该区域有积水,准备抽水清表作业。

(3)“举报人称村里有三块土地(村西面一块、东南一块、村南一块),周××借改良土地为由,挖了一米左右,目前坑还存在,遇到阴雨天,就会存水,会蔓延,影响到周围耕地,还影响到房屋安全性。处理结果说将三块地的土挖出来进行晾晒,其实是将土移到别处用压路机弄成了堤坝,目的是为了将东西两个泄洪区进行打通方便养鱼和卖水”问题,部分属实。

举报地块共涉及15户35.79亩,平均取土约0.3-0.6米,经调查为2024年初,经13户村民同意,由土默特左旗欣隆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进行取碱改良土地,在取碱过程中,由于土地界限不清,指挥机械不当,欣隆公司误将相邻2户2.15亩土地一同取碱,造成目前该地不具备耕种条件,遇到强降雨天气易积水,影响周边土地耕种。周边最近有1处房屋距离约100米,房屋为砖木结构,不存在影响房屋安全问题。

经调查,三块地取碱后的碱土(弃土)目前一部分在环湖路周边晾晒、一部分就近利用于黄河流域环哈素海(西侧)生态缓冲带修复及建设项目的挡水坝加固中,项目建设目的是将以前多个封闭水域进行打通,保证水系连通,并非进行打通方便养鱼和卖水。针对取碱地块目前正在组织土方回填,5月30日前完成整改。

(1)哈素海湿地公园管护中心已要求土默特左旗欣隆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前按原有土方回填。

(2)敕勒川镇、旗农牧局加强土地盐碱化治理的宣传、指导,优化工作措施,提高治理水平。

土默特左旗其他7D2HH202442004201.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水泥厂职工宿舍,有个居民区搅拌站已经有10多年,粉尘大,噪音也大。2.无正规手续,施工车辆晚上路过扰民,搅拌站用居民水井取水,影响居民吃水。3.搅拌站用的土地原来是村民种菜的。未办结 2024年

5月31日

办结

基本

属实

城市 群众

身边

问题

其他 2024年4月21日,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政府、旗自然资源局、旗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左旗分局工作人员实地调查,情况如下:

(1)“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水泥厂职工宿舍,有个居民区搅拌站已经有10多年,无正规手续”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场核查,举报人反映的拌合站为土默川商砼有限公司,位于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原土默特左旗水泥厂宿舍南。2011年3月土默川商砼有限公司租用土默特左旗水泥厂土地,占地面积为23.1855亩(农村宅基地0.0105亩、工矿仓储用地23.1105亩、城镇村道路用地0.036亩、其他草地0.0285亩)。该拌合站相关审批手续齐全,现场建有2条商砼混凝土生产线(其中1条备用),配有两套180型搅拌站,包括2台控制台、8个储灰罐,建有2座约2200平方米封闭式彩钢原料储料棚,3处废水沉淀池。

(2)“粉尘大、噪音也大,施工车晚上路过扰民”问题,属实。

经查,该搅拌站紧邻土默特左旗水泥厂职工宿舍(平房区),厂区西侧堆放有砂石料(约500立方米),已进行苫盖,上料廊道未进行封闭,筛沙生产设备未封闭,厂区未设置雾炮降尘设施,生产过程中易产生扬尘及噪声污染;在成品运输过程中必经之路要穿过水泥厂职工宿舍区,道路(水泥路)长约150米,高峰时期存在夜间生产运输情况,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3)“搅拌站用居民水井取水,影响居民吃水”问题,属实。

经现场调查,水泥厂职工宿舍区居民(常住户约90户,180人)饮水依托原土默特左旗土默川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958年成立,2014年关闭)的自备井,井深80米。目前搅拌站与居民共用,夏季高峰期对居民饮水产生影响。

(4)“搅拌站用的土地原来是村民种菜的”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搅拌站用的土地权属原土默特左旗土默川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侵占村民菜地问题。

(1)察素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求土默特左旗土默川商砼有限公司合理规划错峰用水,保障居民高峰时段用水需求。

(2)土默特左旗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下达责改通知书,要求企业:一是2024年4月23日前将厂区西侧的原料放置在原料储料棚内;二是2024年5月31日前对未进行全封闭的生产设备进行全封闭;三是在厂区及运输路线采取洒水等有效降尘措施;四是制定运输车辆禁止鸣笛、轻卸、轻装等措施,减少噪声污染,避开敏感时段生产(昼间12∶00-14∶00;夜间22∶00-6∶00)。

土默特左旗大气、噪声8D2HH20244200421托克托县新营子镇胡忽浪营村因为附近药厂多(石药、金达威、建隆等十多家),有异味,每天白天晚上都有机器噪声,村民们生病得特别多。旁边还挨着铝厂、铁路,严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阶段性办结 2024年

9月10日

前办结

基本

属实

城市 群众

身边

问题

其他 2024年4月20日,托克托县新营子镇、县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托克托县分局联合对托克托经济开发区西区涉味制药企业异味源点、东区内蒙古大唐国际呼和浩特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呼铝电公司”)和铁路噪声源及东侧胡忽浪营自然村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并查阅了涉味制药企业异味治理、呼铝电公司和铁路噪声情况的工作材料,情况如下:

(1)“托克托县新营子镇胡忽浪营村因为附近药厂多(石药、金达威、建隆等十多家),有异味,每天白天晚上都有机器噪声,村民们生病得特别多”问题,部分属实。

胡忽浪营自然村隶属新营子镇胡忽浪营行政村,常住人口290人,常住户数135户,位于S103线72公里东侧(涉味制药企业位于S103线西侧)。该村位于制药企业集中区东南方向,距托克托经济开发区涉味制药企业最近直线距离约0.5公里。托克托经济开发区现有涉味制药企业7家,分别为内蒙古常盛制药有限公司、内蒙古神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和内蒙古拜克生物有限公司含发酵工艺的制药企业、内蒙古溢多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健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盛公司、神舟公司、金达威公司、中牧公司、拜克公司、溢多利公司、健隆公司”),其中健隆公司已于2023年12月停产,其余企业24小时生产。2021年以来,针对异味逸散问题上述7家涉味企业累计共投资约1.6亿元进行异味治理,持续推进异味治理工作。经调阅5家制药企业2021年1月-2024年2月的自行检测报告,有组织废气排口均能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规定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均能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规定限值。溢多利公司的自行检测报告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均能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规定限值。

托克托县主导风向为西风,结合日常巡查情况,胡忽浪营村位于托克托经济开发区(涉味制药企业集中区)东南方向,直线最近距离约0.5公里,处园区下风位置,由于直线距离较短,在不利气象条件下,涉味企业存在异味逸散至该村的情况。

经调阅托克托县卫健委2023年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系统数据)中肿瘤、高血压、糖尿病的发病率数据分析,胡忽浪营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发病率与全县平均水平一致。故群众投诉反映“村民们生病得特别多”问题,不属实。

(2)“旁边还挨着铝厂、铁路,严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问题,基本属实。

举报人反映的铁路为胡忽浪营村北侧煤炭运输专线,东西走向,与村庄距离约0.8公里。煤运列车经过胡忽浪营村,主要运输煤炭,列车通过时存在一定的噪声。

呼铝电公司位于胡忽浪营村东北方向0.4公里处。经现场核查,呼铝电公司已采取了降噪措施,经查阅呼铝电公司2021年1月-2024年2月期间季度自行监测报告,检测结果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限值。同时呼铝电公司在维修、机器故障时,以及生产作业时会产生偶发噪声。4月21日,市生态环境局托克托县分局委托内蒙古蒙际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呼铝电公司厂界噪声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限值。

(1)市生态环境局托克托县分局责令涉味制药企业根据今年年初已上报的企业2024年环保治理整改计划,持续加强异味产生、收集和治理管控,升级改造异味治理设施,提高异味治理效果。

(2)市生态环境局托克托县分局针对涉VOCS企业,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同步完成年度异味源点泄漏工作的封闭、收集及治理,有效降低因设备泄漏引发的异味污染风险。

(3)市生态环境局托克托县分局将加强执法监管,继续督促企业加大异味治理投入力度,通过专家帮扶、经验交流等方式,督促企业强化异味收集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异味收集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对无故停用或不正常运行异味治理设施以及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4)市生态环境局托克托县分局委托第三方对胡忽浪营村环境噪声开展监测,监测结果出具后在村内进行公示。

托克

托县

大气、噪声序号 受理

编号

问题内容 是否

办结

办结

时间

是否

属实

区域

分布

利益

关系

群众

身边

调查核实情况处理和整改情况 行政

单位

污染

类型

9D2HH202442004151.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电厂工业园区内有1家制药厂(以前是石家庄制药有限公司),南边有个污水处理厂,旁边有冯彦村,西边有条沟连着毛不拉村,污水处理厂西南方向过马路有个工业园区的排污口(连着制药厂),排污口是园区的排污口,平时几乎不排,有时偷偷摸摸地排,下雨天利用雨水将大量废水排到沟里,接着进入黄河,牲畜喝水以后出现掉胎。2.两个村都臭气熏天,农业灌溉也不行,严重影响环境。3.污水处理厂拉出来的沉淀污泥,到村边上的山沟里偷偷摸摸地倒掉,然后用土掩盖。阶段性办结 2024年

4月30日

办结

部分

属实

农村 群众

身边

问题

其他 2024年4月21日,托克托经济开发区及托克托县新营子镇、河口湿地管委会、农牧局、市生态环境局托克托县分局联合对涉味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期间查阅了相关涉味企业异味治理工作材料,核查情况如下:

(1)“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电厂工业园区内有1家制药厂(以前是石家庄制药有限公司),南边有个污水处理厂,旁边有冯彦村,西边有条沟连着毛不拉村,污水处理厂西南方向过马路有个工业园区的排污口(连着制药厂),排污口是园区的排污口,平时几乎不排,有时偷偷摸摸地排,下雨天利用雨水将大量废水排到沟里,接着进入黄河,牲畜喝水以后出现掉胎”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了解,案件反映制药厂为内蒙古常盛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盛公司”),所指南边污水处理厂也隶属于常盛公司污水处理厂(企业内部称901车间),该污水厂日处理约7000吨污水,采用物化预处理+CASS池+罐式气浮+反渗透中水工艺,产生中水达到生产回用标准,回用于企业生产环节,结合近几年日常巡查及现场核查情况,未发现企业污水排向外环境情况。

常盛公司污水处理厂西南方向过马路324米处设有工业园区雨水排口,而非设置的园区排污口,日常雨水管道干涸,遇降雨天气,该排口排放工业西园区东南部范围收集的雨水或融水流入冯彦村塘堤,塘堤储存雨水最终通过水泵抽至金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园区第三方污水处理厂)经过进一步处理后,一部分回用,一部分通过绿化罐车抽取用于园区绿化灌溉。同时现场核查也未发现常盛公司及园区其他涉水企业通过雨水管网偷排漏排行为;该塘堤设于沟内,与黄河直线距离为2.9公里,沟末端连着毛不拉村,目前塘堤干涸,塘堤周围设置网围栏,周边牲畜难以进入,同时塘堤采用三级土夯坝隔离,有效阻断暂存雨水排入黄河;针对牲畜掉胎情况,经县农牧局技术人员对冯彦村、毛不拉村调查,也未了解到上述村内掉胎牲畜有进入过塘堤内喝水的情况,故无法确定牲畜掉胎事件与喝了该塘储存雨水有关。

(2)“两个村都臭气熏天”问题,部分属实。

冯彦村和毛不拉村位于托克托经济开发区南侧,与园区临近的制药企业相距分别为245米、2280米。园区涉味企业有6家制药企业和1家有机肥制造企业,6家制药企业分别为内蒙古常盛制药有限公司、内蒙古神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拜克生物有限公司和内蒙古溢多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家有机肥制造企业为呼和浩特市德源肥业有限公司。

2021年以来,针对异味逸散问题,上述7家涉味企业持续投资约1.63亿元进行异味治理。常盛制药、神舟生物、金达威药业、中牧药业、拜克生物5家涉味企业2023年1月—2024年2月季度和月度自行监测报告显示,有组织废气排口均能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规定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均能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规定限值。溢多利公司2023年1月—2024年2月期间季度和月度自行监测报告显示,有组织废气排口均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均能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规定限值;德源肥业按照本行业标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查阅该企业2023年1月—2024年2月期间季度和月度自行监测报告,有组织废气排口均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规定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均能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规定限值,并将检测结果在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上持续公开公示。

结合日常巡查情况,在逆温、静稳等不利气象条件下,上述涉味企业确实存在异味逸散情况。

(3)“农业灌溉也不行”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了解,冯彦村和毛不拉村农田主要通过提取黄河水经黄灌渠进行灌溉,举报反映的农业灌溉问题,确认为毛不拉村村民通过毛不拉淤地坝(农田灌溉蓄水池)储水灌溉行为。该淤地坝位于毛不拉村,淤地坝蓄水池中央地理坐标:40.158656。N,111.307619。E,北距托克托经济开发区直线距离1400米,建设于60年代,淤地坝蓄水池水体来源于上游沟壑收集雨水,最大蓄水量约为8000立方米,主要用于水库下游部分农田的蓄水灌溉。该淤地坝蓄水池日常由毛不拉自然村村民张来河、郭丰胜管理,经向管理员了解,蓄水池每年灌溉农田3-4次,近三年内未发现上游沟壑来水与园区雨污废水有关联、来水水质异常等情况,同时向毛不拉村民了解到,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农作物减产等情况。市生态环境局托克托县分局于4月22日委托内蒙古蒙际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坝内蓄水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报告(编号M2404034)显示,化学耗氧量等主要指标均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2)标准限值。

(4)“污水处理厂拉出来的沉淀污泥,到村边上的山沟里偷偷摸摸地倒掉,然后用土掩盖”问题,不属实。

经核查,案件反映污泥为内蒙古常盛制药有限公司环保中心污水处理厂(内部称901车间)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生物污泥。2015年,经委托内蒙古谱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该类污泥鉴定为一般固体废物。该公司按照《关于内蒙古常盛制药有限公司青霉素工业水资源综合循环利用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托环建批字[2015]6号文件要求,利用企业自身生产锅炉(3台75吨锅炉,两用一备),对产生污泥进行掺煤焚烧,目前每天焚烧处置污泥约7吨。通过调阅污泥处置台账和现场检查,以及对冯彦村和毛不拉村等村周边山沟进行排查,暂未发现在山沟里偷埋污泥的情况。

(1)托克托经济开发区持续开展雨水排口专项整治行动,对园区内重点雨水排口、雨水收集塘坝设施、园区现有雨污、涉水企业治理回用情况进行排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坚决杜绝污水废水偷排直排、跑冒滴漏现象。

(2)市生态环境局托克托县分局责令上述涉味企业根据今年年初上报的企业2024年环保治理整改计划,持续加强异味产生、收集和治理管控,升级改造异味治理设施,提高异味治理效果;要求涉VOCs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同步完成年度异味源点泄漏工作的封闭、收集及治理,有效降低了因设备泄漏引发的异味污染风险;立即开展1次厂界无组织废气自行监测;持续加强执法监管,对无故停用或不正常运行异味治理设施以及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继续督促企业加大异味治理投入力度,通过专家帮扶、经验交流等方式,督促企业强化异味收集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异味收集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

(3)市生态环境局托克托县分局进一步加强对园区各企业的固体废物处置利用情况进行全环节检查。严格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固废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固废管理台账,杜绝非法堆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托克

托县

水、

大气、

土壤

10D2HH202442004144月9日举报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排放至农田中的案件,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认可。1.处理结果说农田位于大黑河河道范围内,实际是位于大黑河堤坝东侧。2.处理结果说2012年受洪灾冲毁后,实际那年没有出现洪灾,而是秋收以后人为将大黑河堤坝挖了一个口子,把大黑河的水放到了农田中。3.处理结果说的土地流转问题,实际没有流转问题,村民未签订流转协议。4.处理结果说经过自然资源局鉴定为坑塘水面,但是从农村承包土地证上查看,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已办结 2024年

4月24日

办结

部分

属实

农村 群众

身边

问题

其他 2024年4月20日,托县双河镇政府、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牧局相关工作人员再次进行核查,调阅相关资料。具体情况如下:

(1)“处理结果说农田位于大黑河河道范围内,实际是位于大黑河堤坝东侧”问题,属实。举报人所指地块位于现大黑河堤坝东侧、县污水处理厂西侧,属大黑河故道。根据县自然资源局调阅资料,该地块在原位于大黑河河道范围内,在1989年国土一调中根据历史情况和实地调查,该地块地类确定为坑塘水面;后由于大黑河河道改道且水位逐年下降,村民逐步在裸露出的河槽中开始耕种,因此2008年国土二调依据实际情况将该地块地类确定为基本农田;2012年该地块受洪灾冲毁后因积水无法耕种,后又将该地块作为县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蓄水池,因此2019年国土三调依据实际情况将该地块地类确定为坑塘水面,同时在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将该地块地类调整为坑塘水面。根据县水务局调阅资料,2020年底市水务局对该条河流的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了划界,大黑河托县3924大桥到挡黄闸段东堤界限是以主河道堤防开展的划界,现该地块不在大黑河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

(2)“处理核实说2012年受洪灾冲毁,实际2012年无洪灾,而是人为地将大黑河堤坝挖了一个口子,将水放到了农田中”问题,不属实。

经调阅2012年托县防凌防汛指挥部文件,记载“进入7月以来降雨持续不断,黄河水量不断增加,大黑河最大来水160立方米每秒”“防洪期间各中小河流都有决口,并进行了堵复”“大黑河、什拉河7月26日以来险情频繁出现”,且在决堤后涌入该地块。故2012年确有洪灾,不存在“人为地将大黑河堤坝挖了一个口子”的情况。

(3)“处理所说的土地流转问题,其实根本没有流转,村民未签订过流转协议”问题,部分属实。

举报人所指地块于2012年受洪灾冲毁后,因该地块地势低洼、存水量大,其后虽然进行了排水围坝等补救措施,但已不具备耕种条件也无法恢复,且南街村无可置换耕地,受灾群众多次到县政府、双河镇政府反映相关情况,诉求给予帮助。为减少群众损失,县政府在征求南街村村委会以及受灾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参照2012年受灾补偿标准,向该地块受灾农户发放补偿款(该款项2014年第一次发放,一并补发2012年、2013年款项,发放单据附后),并将该地块作为县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蓄水池,全体受灾群众均在补偿款发放花名册上签字、按手印,同意并领取了补偿款。向受灾群众发放补偿款,并将该地块作为县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蓄水池,是为保障受灾群众利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并非主动征占用该处土地,故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但实际已形成土地流转的事实。

(4)“该地经过自然资源局鉴定说是坑塘水面,但是从土地承包证上查看,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问题,部分属实。

上世纪90年代,大黑河河道改道且水位逐年下降,包括该地块在内的河槽裸露,附近村民逐步开始耕种。1995年、1996年按照上级要求县政府、原城关镇政府实施了大黑河河道改造工程,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中南街村村委会将该地块承包到户,2008年国土二调依据实际情况将该地块地类确定为基本农田。该地块于2012年受洪灾冲毁后无法耕种,后又作为县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蓄水池,因此2019年国土三调依据实际情况将该地块地类确定为坑塘水面,同时在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也将该地块地类调整为坑塘水面。

积极做好解释答复工作,理顺群众情绪,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托克

托县

土壤11D2HH20244200419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铁佳园小区旁边高架桥1年多来一直噪音扰民,经12345反映过,政府说准备安装隔音板,到现在还没安装。已办结 2024年

4月22日

办结

部分

属实

城市 群众

身边

问题

其他 经现场核查,呼铁佳园小区位于展览馆东路东侧,金海高架桥南侧,与金海高架相距约60米,噪声来源除了高架桥车辆以外,还有商铺音乐、饭店客人说话、地面路段车辆行驶、进出小区车辆鸣笛等声音。

关于金海路呼铁佳园段噪声问题,2023年12月至今,12345平台先后接到4次投诉,新城区城管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查看,因部分路面施工时间为冬季施工,部分路面存在破损坑洼现象,经开区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修补工作,全力减少因道路产生的噪声问题。由于声屏障安装及使用期间安全等方面因素,设计安装方案有所调整,近期准备再次组织专家对声屏障安全性进行论证,目前暂缓安装。

(1)及时与属地相关部门联系,规范周边商铺经营活动,减少噪声来源,最大限度减少噪声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

(2)与呼铁佳园物业公司取得联系,进一步加强进出小区车辆管理工作,通过安装禁止鸣笛和限速标志等措施减少车辆通过噪声。

(3)已要求金海路指挥部加快工作进度,尽快组织专家论证。

新城区、经开区噪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