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理赔后出现的后遗症, 能否再追责索赔?
日期:09-14
【案例简介】
老张(化名)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慎将正在过马路的未成年人小强(化名)撞伤。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小强拿到了相应赔偿。随着后续身体生长发育,小强逐渐出现双下肢不等长的后遗症,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明确该继发损伤系由前次交通事故所致。
小强就二次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新增损失,还能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吗?
【律师说法】
“小强可就相关损失再次诉请赔偿。”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爽指出,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具有潜伏性和渐进性。本案中,小强在初次获赔后出现“长短腿”,经司法鉴定证实与前次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新发现的、首次诉讼未能涵盖的后续损害。鉴于这一新症状的出现及相应的鉴定意见,均属于前诉判决生效后发生的新的事实,故小强可根据法律规定再次起诉,就相关损失主张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案例虚构仅供参考。个案有特殊性,勿直接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