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六十条“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规定,政协廊坊市第九届委员会设置如下八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科卫体委员会、社会法制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