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既“禁于未然之前”,又“禁于已然之后”,为党员、干部拉起了高压线、划出了警戒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有规范引导、控制约束、警戒告诫、惩罚威慑的作用。
——《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习近平党建文选》第一卷)
《史记》最后一篇是《太史公自序》,司马迁介绍父亲的学术、自己著书的历程等,其中有一节是司马迁与上大夫壶遂的对话。壶遂问司马迁:“昔孔子何为而作《春秋》哉?”司马迁回答:“故《春秋》者,礼义之大宗也。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
“禁于未然之前”,指向的是在弊端出现之前,提前采取措施预防。“禁于已然之后”,指向的是在弊端出现之后,不能放任不良结果发生,而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补齐制度机制上的短板弱项。
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回望党史,我们党始终将健全反腐败法规制度作为落实管党治党要求的基础性工作,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利器。一路走来,我们党对反腐败斗争的规律性认识持续深入,反腐败法规制度不断完善,既为党员、干部拉起高压线、划出警戒线,对腐败行为起到预防、约束作用,“禁于未然之前”,又严格制度执行,对腐败分子进行惩治、震慑、遏制,“禁于已然之后”。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既要不断完善制度规定,使制度密而不繁、有效管用,又要着力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刚性约束。”我们党制定修订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修订巡视工作条例、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实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颁布实施并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反腐败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同时,以抓铁有痕的韧劲狠抓制度执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纠“四风”问题、严明纪律规矩、严查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制度规定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反腐败永远在路上,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也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以习近平党建思想为指引,主动应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一刻不停歇地推进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定能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不断把制度优势和法治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