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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廊坊日报

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 债权人能请求撤销吗?

日期: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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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第四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简介

小红(化名)与大刘(化名)曾是夫妻。在二人婚姻关系期间,小红对张某(化名)负有高额债务。后小红与大刘协议离婚,约定婚内所有财产归大刘一方。对此,债权人张某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小红的行为吗?

律师说法

“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爽指出,本案中,小红与大刘在明知存在大额到期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导致张某的债权无法实现,其实质是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上的关联性,张某可以在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内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案例虚构仅供参考。个案有特殊性,勿直接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