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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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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让探望小孩,能拒付抚养费吗? 本报记者 崔帅 整理

日期: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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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1版:第五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简介】

小丽(化名)与大林(化名)离婚时协议约定:孩子归大林抚养,小丽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之后,小丽以探望权受阻为由拒付抚养费,大林催要未果,遂将小丽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后续抚养费顺延照计。法院会支持大林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说法】

“应予支持。”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爽指出,探望权与抚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独立,不互为前提。本案中,小丽与大林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小丽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抚养费的责任。故法院对大林诉请小丽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案例虚构仅供参考。个案有特殊性,勿直接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