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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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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廊坊日报

法治护航 守护花开

日期: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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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4版:第八版       上一篇    下一篇

4月24日,廊坊中院开放日活动现场,对《河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5月1日,《河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作为河北省首部专门规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8章64条,立足我省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实际,细化上位法规定、回应现实痛点难点,构建起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预防体系。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张海霞表示,从审判实践视角看,这部《条例》是对“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深化落实,更是从源头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治屏障,为全省少年审判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清晰指引与坚实保障。

立法背景:回应现实需求 填补地方治理空白

近年来,随着社会环境快速变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出低龄化、网络化、团伙化新趋势,校园欺凌、网络沉迷、不良社交诱导等问题频发,传统单一化治理模式已难以应对复杂挑战。张海霞表示,从全市两级法院少年审判数据来看,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案件源于早期不良行为未及时干预、涉案未成年人存在监护缺失、家庭教育失当问题,网络不良信息诱导、校园周边环境乱象、特殊群体关爱不足等因素,成为犯罪诱因。

张海霞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构建了宏观框架,但在地方具体执行中,存在部门职责边界模糊、干预措施操作性不强、特殊群体保护细则缺失等问题。在此背景下,《条例》历经多次调研、征求意见与审议修改,将河北多年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经验上升为法规,明确“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分级矫治”核心原则,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平安河北建设,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填补了本省地方立法空白,让预防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核心亮点一:压实家庭监护责任 筑牢预防第一防线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监护缺失与教育不当是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的首要诱因。《条例》第三章用大量条款细化家庭责任,明确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不得拒绝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张海霞表示,从审判实践看,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家庭存在“重养育、轻教育”“重物质、轻精神”问题:有的父母忙于生计,疏于陪伴,导致孩子情感缺失;有的溺爱纵容,对孩子吸烟、旷课、夜不归宿等行为视而不见;有的家暴、离异后互相推诿监护责任,让孩子陷入失管状态。《条例》针对性作出规定:监护人需树立优良家风,关注孩子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定期开展思想交流;加强道德、法治、行为习惯教育,培养孩子是非观念与自我保护能力;发现孩子行为异常及时引导劝诫,必要时寻求专业诊治;主动配合学校、司法机关工作,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刚性约束:对于存在监护失当、孩子有不良行为、离异或服刑人员等家庭,政府、司法机关、学校等必须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少年审判中,我们常通过责令监护人接受指导、出具家庭教育令等方式督促履职。”张海霞说,《条例》将这一实践做法法定化,让“不合格家长”接受专业指导成为法定义务,从根源上修复家庭监护漏洞。

核心亮点二:聚焦校园与网络 守护成长两大主阵地

校园是未成年人主要生活学习场所,网络是当代未成年人不可或缺的生活空间,两者安全直接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条例》针对校园欺凌、网络不良影响两大突出问题,作出细化、可操作的规定,筑牢双重安全防线。

防治校园欺凌:全流程管控,杜绝“瞒报、缓报、不报”。校园欺凌是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顽疾,不仅造成身体伤害,更会留下长期心理创伤,甚至诱发极端事件。《条例》第四章明确学校欺凌防控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发现、认定、处置全流程工作机制,加强校园智慧安防建设。

张海霞表示,对比以往规定,《条例》更强调“及时干预、依法管教、严禁瞒报”:学校发现欺凌行为后,要立即调查认定,根据情节轻重对欺凌者予以训导、暂停课外活动、转学等管教措施;对严重欺凌行为,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配合依法处理。同时,《条例》明确被欺凌学生的保护机制,要求学校开展心理疏导、隐私保护,避免二次伤害。

“从司法案例看,部分校园欺凌事件因学校隐瞒、内部处理不当,导致欺凌者未受惩戒、受害者未获保护,矛盾激化引发刑事案件。”张海霞说,《条例》明确学校不履行欺凌防治职责将承担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责任,直接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彻底打通校园欺凌治理“最后一公里”。

强化网络治理:遏制不良诱导,规范网络空间秩序。网络已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诱因——网络暴力、色情暴力信息、网络赌博、不良社交群组,以及网络教唆、胁迫未成年人犯罪等问题,严重危害身心健康。《条例》设专条规范网络治理,明确网信、公安等部门监管责任,划定网络参与各方行为边界。

《条例》明确“三个禁止”:禁止任何组织、个人通过网络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禁止网络平台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禁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功能。同时,要求网络平台必须设置未成年人模式,落实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功能,发现不良信息立即处置并上报。

张海霞表示,少年审判中,多起未成年人盗窃、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件,均源于网络不良信息模仿、网络群组纠集。例如,多名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社交软件相约斗殴,模仿网络暴力情节实施犯罪;还有未成年人受网络不良内容影响,实施敲诈勒索、诈骗行为。《条例》将网络治理纳入法治轨道,既压实平台责任,又明确家庭、学校引导未成年人文明上网、防范风险的义务,全方位净化网络环境。

核心亮点三:分级干预矫治 精准化解行为风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关键在于抓早抓小、分级处置。”张海霞说,《条例》将未成年人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三个层级,对应不同干预矫治措施,实现“小错早纠、大错严防”,避免“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不良行为干预: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条例》细化吸烟、饮酒、旷课、夜不归宿、沉迷网络、携带管制器具、欺凌他人、损毁财物等不良行为范畴,明确家庭、学校、社区的干预职责。监护人发现孩子有不良行为,要及时教育纠正;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训导、校内通报、心理辅导;村(居)委会、社区配合开展帮扶引导。

同时,《条例》严控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场所:明确酒吧、KTV、网吧等严禁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剧本娱乐、台球厅等不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设备不得违规向未成年人开放。张海霞表示,从审判实践看,未成年人常因出入这些场所沾染不良习气、结交社会闲散人员,逐步走向违法犯罪,《条例》通过严控场所准入,切断不良行为传播路径。

严重不良行为矫治:依法干预,精准矫治。对于多次旷课、赌博、吸毒、携带凶器伤人、多次违反治安管理等严重不良行为,《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可采取训诫、责令悔过、具结悔过、限制社交、接受心理辅导等矫治措施。同时,规范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流程,对需要集中矫治的未成年人,由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后送入专门学校,制定个性化矫治方案。

“以往实践中,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常处于‘学校管不了、家庭管不好、社会没处管’的困境,《条例》明确矫治主体、措施与流程,让这类未成年人得到及时干预,避免滑向犯罪深渊。”张海霞说。

重新犯罪预防:做好“后半篇文章”,助力回归社会。对涉罪未成年人,预防重新犯罪是司法工作重点。《条例》第六章明确司法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未成年犯管教所职责,要求公检法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将法治教育贯穿全过程。

《条例》创新“保护预防卷”制度:法院在审判卷之外,建立专门保护预防卷,记录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司法救助、判后回访等内容。张海霞介绍,少年审判中,她们一直推行“一案一档案、一人一方案”,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跟踪帮教,《条例》将这一做法法定化,实现“审判—矫治—帮扶—回归”全链条保护。

同时,《条例》要求落实社会调查、心理测评制度,办案机关可委托社会组织调查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情况,心理测评结果作为办案与教育参考 ;对刑满释放、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协调落实就学、就业帮扶,消除歧视、保障合法权益,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核心亮点四:聚焦特殊群体 补齐关爱帮扶短板

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社会闲散未成年人,是犯罪预防的重点群体,也是以往治理的薄弱环节。张海霞表示,《条例》单列条款强化对三类群体的关爱帮扶,体现“一个都不能少”的法治温度。

对留守未成年人:要求建立家庭档案,提供生活帮扶、心理关爱、学业辅导,落实监护兜底责任,避免因父母外出务工导致失管失教。

对困境未成年人:涵盖孤儿、残疾、贫困、重病、服刑人员子女等,政府牵头落实救助保障,学校、社区、社会组织联动帮扶,解决生活、教育、医疗实际困难。

对社会闲散未成年人:重点做好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对未就学、未就业未成年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避免其混迹社会沾染恶习。

“从司法数据看,三类未成年人涉案多因缺乏关爱、监护缺失、生活无所依走上歧途。”张海霞说,《条例》将关爱帮扶法定化、体系化,让每一名困境未成年人都能得到守护,从源头减少犯罪诱因。

司法实践指引:法官解读条例适用要点

张海霞表示,作为少年审判庭法官,《条例》的施行对司法工作提出更明确要求,也提供更有力依据,实践中需重点把握三大要点: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落实宽严相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严格遵循《条例》原则,对初犯、偶犯、罪行较轻、认罪悔罪的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优先适用非监禁刑;对罪行严重、主观恶性大、屡教不改,或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形成震慑。同时,全程开展法庭教育,联合监护人、社工、心理师开展感化挽救,避免“一判了之”。

强化“双向保护”,兼顾惩戒与救赎。既要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其辩护、隐私、心理疏导等权利,不公开审理、封存犯罪记录;又要保护被害人权益,做好被害人救助、心理安抚,协调化解矛盾,实现“保护涉罪未成年人、抚慰被害人、维护社会稳定”的统一。

延伸司法职能,推动协同治理。法院需主动融入综合治理格局:加强与公安、检察、教育、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联动,落实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帮教;深化法治副校长工作,进校园开展普法讲座、模拟法庭、案例警示,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意识;依托家庭教育指导站,对失管家庭开展常态化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