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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廊坊日报

物业清理业主堆放楼道的杂物, 是否需要赔偿?

日期: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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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1版:第五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简介】

老张(化名)将拆卸后的家具堆放在公共楼道内,小区物业通过公告和私信等方式发出清理通知,未果,便将这些物品进行了清理。事后,老张认为物业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索赔。他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说法】

“不予支持。”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爽指出,本案中,老张将拆卸后的家具堆放至公共楼道内,其行为是私自对业主共有部分的占用,侵害了其他共有业主的合法权益,并且其堆放的物品为易燃物,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小区物业履行了全面告知义务,程序正当、方式合理,其清理行为属于履行物业服务职责、维护公共安全的必要措施,不构成侵权,无需对杂物本身的价值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案例虚构仅供参考。个案有特性,勿直接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