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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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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廊坊日报

员工离职,工作微信号应否交回?

日期: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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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4版:第八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简介】

小陈(化名)入职客服期间,使用公司配发的工作专用手机号注册了工作微信,该微信沉淀了公司投入产生的客户资源。离职后,小陈并未交回该微信号。公司认为,因小陈未交接导致客户无人维护收益减少,因此提起侵权责任纠纷之诉。

员工离职,工作微信号是否应当交回?

【律师说法】

“工作微信属于公司的虚拟办公资产,员工离职应履行账号交接义务。”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爽指出,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本案中,该工作微信账号注册使用的是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号,且为工作需要创建,小陈是以客服身份通过该账号对接公司客户,是在履行岗位职责中使用,并非其私人社交工具,应属于公司的虚拟办公资产,公司享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

因此,李爽提醒,无论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员工离职均应履行工作微信账号交接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案例虚构仅供参考。个案有特性,勿直接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