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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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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印发实施《廊坊市城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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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第二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李虹瑾)11月25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廊坊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廊坊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10月25日印发实施。《办法》从规划、用地、建设、登记和使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建设管理、用地管理、产权登记、使用管理、附则等6部分内容。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适用对象,以及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市、区政府(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由市政府组织各区开展地下空间资源综合普查,并做好动态更新。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协调推动各自辖区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地下空间。

《办法》突出强化规划统筹引领作用。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主体,落实部门监管要求,优先安排市政、交通、公共服务等设施,满足人民防空、防灾减灾等需要;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内容,要求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空间连通的原则,并与市政、人防等专项规划相衔接;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详细规划落实专项规划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单独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配建附属商业设施。市自规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作为供地要件。

《办法》细化了土地供应等规定,对规范地下空间项目建设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分层方式供应,细化了可以划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的情形。明确实施差别化的地价支持政策,实行地价向下递减的支持措施,地下三层及以下免收土地出让价款;对于利用存量工业用地进行地下改扩建不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再收取价款。明确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等有关要求;如地下空间建设对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办法》坚持在现行确权登记制度框架下创新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制度,简化登记流程。单建地下建(构)筑物可以单独办理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结建地下建(构)筑物应当与其地上部分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若地上部分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单独申请办理地下建(构)筑物首次登记。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屋所有权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办法》明确了加强地下空间日常管护要求。从配合公共利益、日常管理和维修、战备需要、生态保护、防水排涝等方面对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进行了专章规定。同时,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政府可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