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持续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
日期:11-29
(上接第一版)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方案初审:《实施方案》由编制主体进行初步审查,出具《实施方案初审意见》,按程序提交市、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部门联审:市、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部门及公众意见。审查部门依职责对《实施方案》可行性及意见征求情况进行审查,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未通过的,由编制主体组织综合实施方案的修改和重新审查。修改完善:审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单位、专家、相关权利人及公众的意见,并对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个工作日。报批公布:《实施方案》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之日起20日内进行社会公布,并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暂行办法》在审查内容上明确了成果完整性审查、程序合法性审查、内容合规性审查三个方面。成果完整性审查:汇报文件、报告文本、图集、专题附件等文件。其中,必须包括项目范围内的详规管控图则(地块控制图和地块控制要求一览表)、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尺寸定位图等审查要件。程序合法性审查:是否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各部分内容是否充分衔接;相关基础数据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征求意见的落实情况等。内容合规性审查:规划统筹内容对法定批复的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需进行详细规划修改或修编必要性审查;工程设计内容参照报规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要求进行审查;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对再开发方式是否恰当,供地方式是否符合国家、省要求,财务指标是否平衡,建设时序是否体现轻重缓急、先易后难等方面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