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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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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追逐打闹 致第三人受伤谁担责?

日期: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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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第二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盛嘉敏)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嬉戏打闹也常有发生,但未成年人在小区内追逐打闹导致第三人受伤,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近日,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小王与小李在小区打闹时,不慎将正在遛弯的周某撞倒在地,导致周某左胫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住院26天。因责任承担、费用赔偿等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周某遂将小王、小李及其监护人一同诉至三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

三河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时,两名被告已满13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被告小王、小李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由于无其他证据能够明确两被告的责任大小,因此,法院依法确定由两被告平均承担责任,判决由两被告的监护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各自赔偿原告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当事人不服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廊坊中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了原判。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三河法院依法确定了该案的责任承担方式及承担主体,维护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