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经廊坊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 石鋆为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经廊坊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
石鋆为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