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深刻指出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仍是社会主要矛盾的集中体现。不平衡不充分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障碍,城乡融合发展是破解这一障碍的关键思路。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在于实现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和平等交换。因此,优化要素配置,破除要素流动障碍,是未来我国深入推进县域城乡融合发展的着力点。
一、促进城乡劳动力双向流动是推进县域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
促进城乡劳动力双向流动有利于推动县域新型城镇化。2020年全国总体县域城镇化率44.49%,低于总体城镇化率约20个百分点。扩大县域城镇人口规模是未来城镇化的重要推进方式。只有实现劳动力在城乡间的双向自由流动才能确保县域城镇化进程的持续推进。
促进城乡劳动力双向流动有利于为乡村振兴提供人才保障。劳动力的城乡流动是当前城乡劳动力流动的重要现象。返乡下乡劳动力通过知识、技能等人力资本积累和聚集,为乡村振兴输送动能,带动乡村产业聚集与升级,提高乡村资源配置效率。
促进城乡劳动力双向流动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共同富裕。劳动力流动是一个生产效率改善的过程,能够促进劳动与物质、资金、技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不论是农村劳动力进城还是返乡,抑或是城市人才反哺农村,都有利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二、完善促进城乡劳动力双向流动的体制机制
(一)健全新型城镇化制度体系,提高制度适用效率
完善新型城镇化制度体系。一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在超大型城市推动居住证与落户并重的方式,将户籍制度与基本公共服务福利脱钩;在其他城市着力取消城市落户限制,解决选择性落户偏向和隐形落户门槛问题。二是保障农民“三权”。建立“三权”流转交易平台,消除农民工“人地依附”关系,并尝试建立“三权”返还机制,明确农民“三权”的退出和进入渠道。三是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充分提高存量建设用地的使用价值。
促进农民工城市社会融入,使其在权利和福利层面与市民等值。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加强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增加对事实劳动关系、家庭自雇帮工及平台劳务外包等劳动关系中对劳动者的保障。二是强化就业制度的可操作性,重点解决农民工过度劳动的问题,完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大力开展劳动普法宣传。三是完善教育、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的公正性、普惠性,统筹异地就医政策,实施分类分层的住房保障政策,确保农民工群体享有平等的城市基本公共服务。
(二)构建系统性人才下乡机制,实现乡村人才振兴
人才下乡是市场机制和政策干预共同作用之下劳动力的自愿择业行为。要鼓励人才下乡,就要使人才“想下”“能下”“留下”,这分别对应人才下乡的动力机制、组织机制和保障机制。
激发下乡动力:加快乡村建设,培育内生动力。一是以制度吸引人才下乡。完善乡村人才认定标准和评价机制,制定人才下乡的社会支持政策,实施分区域的差异化补偿性薪酬,保留下乡人才城市福利,并为其提供乡村公共服务优质配套资源。二是以环境吸引人才下乡。加快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优化乡村营商环境,营造便捷服务环境,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构建宜居的生态生活环境。三是以文化吸引人才下乡。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大力培育乡贤文化,利用新媒体突出新乡贤的引领作用,增加乡贤与乡村的情感联系,在社会中激发乡村建设共鸣。
强化组织能力:搭建组织平台,建设人才队伍。一是党建引领人才。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人才下乡工作负责,优化党管人才体制机制,制定人才下乡专项行动方案,建立协商联动机制,定期交流人才工作信息。二是畅通进入渠道。统筹规划创业者下乡、专业人才下乡、干部下乡、企业兴乡、能人返乡的路径,坚持以用为本,充分发挥人才的特殊禀赋和特长优势为乡村需求服务。三是建立退出机制。完善社会保险异地转移接续机制,帮助返城人员安排就业岗位,保障下乡人才返城就业渠道畅通。
完善保障机制:加强资源链接,留住返乡人才。一是提供培训服务。政府应建立“需求导向、产业主线、全程培育”的人才培育机制。二是开展创业帮扶。为下乡人才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尤其针对创业者,应为其做好市场研判、风险防控、资金筹集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建立龙头企业与创业人才结对帮扶机制,由人社部门牵头选派创业指导专家提供针对性咨询服务。三是建立兜底机制。建立乡村创业风险保障基金,逐步完善创业融资担保体系,为下乡创业者提供创业失败救助支持。
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都深化党建引领社会发展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022BZ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