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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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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法院对一涉食品安全犯罪分子 宣告“从业禁止令”

日期: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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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1版:第五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杨雅淇)12月18日,大城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

被告人雷某1、雷某2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人租赁大城县某公司生产线,生产、销售绿豆饼。为延长产品保质期,二被告人共谋在生产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富马酸二甲酯”并进行销售。雷某1通过网络购买“富马酸二甲酯”,并指使雷某2在生产的绿豆饼中添加“富马酸二甲酯”。二人共销售绿豆饼105箱,销售价款2895,非法获利400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过庭审审理,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处雷某1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雷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禁止雷某2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大城法院在坚持立足审判职能,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同时,积极落实能动司法审判理念,对涉食品安全犯罪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贯彻落实刑事案件罪刑相适应原则,为维护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