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候佳乐
在日常生活中,预订婚宴酒席、购买汽车家电等大额消费场景中,消费者常常被要求支付一笔“预付款”,不少人口头上习惯称之为“订金”或“定金”。二者口头发音相同,法律效力上却大不同,消费者需要明确合同上标注的是“定金”还是“订金”。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绝大多数市民对“定金”“订金”等概念区分不清,普遍认为“只要没接受服务、没提货,钱就应该能要回来”。正因为消费者在交付“定金”时并不清楚其法律效力,等到退钱时困难重重,这暴露出的消费者认知盲区和合同履约风险,值得广大市民警醒。
去年4月,卓资县居民贺女士在当地的一家酒店预订了宴席及乐队服务,并支付了共计1000元定金。然而,在朋友先行举办的宴席中,贺女士对酒店饭菜质量不满意,遂决定取消自己原定于10月份的预订。酒店方面同意退订,却告知贺女士退款需等到原定宴席日期之后。这一长达半年的等待周期让贺女士难以接受,双方由此产生争执。
贺女士认为,自己提前数月提出取消预订,并未给酒店造成实际损失,且乐队方面已爽快退还了500元定金,酒店的做法有失公允。而酒店方则坚称,退费时限系双方书面约定,目的是防范客户临时取消带来的经营风险和连锁退订效应。
卓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后指出,贺女士所交款项明确标注为“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法律性质。消费者单方违约,商家有权依据定金罚则不予退还。但考虑到酒店并未产生实际损失,且消费者取消预订时间较早,经调解,酒店将退款时间提前并完成退款,双方才达成和解。
无独有偶,今年3月,市民李建民在察右前旗某4S店订购一台汽车,支付了1000元定金并签订《定车协议书》。后因家人突发重病、经济压力骤增,李先生无力继续履约,希望商家体谅退返定金。起初4S店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退款,但经察右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现场协调,商家最终选择体恤消费者实际困难,主动承担违约损失,将定金如数退还。
两起纠纷的共同点在于消费者对“定金”的法律内涵普遍缺乏清晰认知,往往将“订金”与“定金”混为一谈,直至维权时才意识到自身处境。从商家角度来看,预留特定日期、库存车辆或服务资源确实会产生机会成本和经营风险。一旦消费者临时取消,商家可能面临档期空置、商品积压等实际损失,定金制度的设计初衷正是为了补偿守约方的这部分预期利益损失。因此,消费者单方违约后,商家依据定金罚则不予退还定金,于法有据。但生活中也不乏部分商家在签约时未尽到充分提示义务,未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释明定金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甚至在口头沟通中使用“先交意向金”“付押金”等模糊表述,而书面合同中却明确标注“定金”字样,这种做法极易引发争议,也有悖诚信经营原则。
记者针对这一问题采访了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姜飞舟。姜飞舟表示:“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履行而约定的一种金钱担保,具有法律效力和惩罚性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的金钱,用于担保合同履行。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仅在合同中约定而未交付定金的,不产生定金效力,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在违约方面,交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察右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调解员李利也表示,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其核心作用在于约束双方诚信履约。消费者均因自身原因取消订单,构成单方违约,商家依法享有拒绝退还定金的权利。但许多消费者基于“未接受服务便应退款”的朴素认知,忽视了对合同条款的审慎审查,也低估了签字确认的法律后果。
一字之差,权责迥异。本报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务必在缴费前与商家明确退订条件、流程及时限,并以书面形式固定约定,避免后续纠纷。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消费者应自觉树立规则意识,审慎签约、诚信履约;商家也应规范合同文本,履行显著提示义务,主动释明定金规则。唯有双方共同尊重法律、敬畏契约,才能构建更加公平、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