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已于2026年7月6日乌兰察布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经2026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6日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已于2026年7月6日乌兰察布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经2026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