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2016年12月28日乌兰察布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乌兰察布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2016年12月28日乌兰察布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