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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税协同联动 推进涉税案件精准处理——一起虚开发票行刑反向衔接案背后的治理新思路

日期: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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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2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记者 云娜 通讯员 许敬植

近日,集宁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虚开发票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时,创新推出“一案三类主体、三种处理方式”的精准分类模式:办案人员对12名被不起诉人逐一开展行政违法性实质审查,根据其行为性质、主体身份和责任归属,分别作出依法处罚、移送单位追责、审慎不罚并教育等差异化处理,既避免“一不起诉了之”,也防止“一刀切式处罚”,推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实现实质衔接。

一起共同犯罪,三类不同角色的处理方式

该案系虚开发票共同犯罪,涉案人员涵盖实际经营者、企业管理人员及发票流转中间介绍人等多个层级。案件移送集宁区人民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全面审查各行为人在发票取得、流转和使用环节中的地位作用,准确区分行政责任主体,确保违法评价与责任承担相统一。

对直接购买者:刑事免责不免行政责任——

部分被不起诉人在工程施工、劳务承包等经营活动中,因自身不具备开票条件,通过支付税点的方式购买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用于工程结算、财务记账和纳税申报。检察机关重点审查发票取得原因、开票方式、资金流向及用途,认定该部分人员多次主动联系购票并支付费用,主观故意明显,违法性确凿。

据此,检察机关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明确传递“刑事免责不等于行政无责”的法治信号,让违法行为在行政法层面得到全面评价。

对履职管理人员:责任归属单位,不简单追责个人——

案件中部分企业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参与取得虚开发票,但相关行为均发生在履行单位经营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票用于企业账务处理,购票资金来自公司账户,违法利益也最终归单位享有。检察机关围绕发票取得目的、资金来源、使用去向及利益归属进行重点审查后认为,该行为具有明显的单位属性,依法应由单位承担行政责任,不宜简单追究个人责任。

最终,检察机关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建议对涉案单位开展调查处理,确保单位违法责任不落空,也避免对履职人员“二次追责”。

对中间介绍人:情节显著轻微,审慎不罚兼教育——

对于在发票流转中起居间联系作用的中间人员,检察机关重点审查其参与程度、获利情况及对违法结果的作用力。经查,该类人员未直接实施开票行为,未参与资金回流,也未实际使用发票,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获取违法利益,其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形成作用有限。

办案人员认为,虽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若机械适用行政处罚,将导致责任评价与危害程度明显失衡。因此,依法决定不再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同时对该类人员开展释法说理和警示教育,督促其增强守法经营意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税会商联动,凝聚衔接共识

涉税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专业性强,既涉及刑事司法对行为性质的评价,也涉及税务机关对处罚标准的裁量。办案过程中,集宁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与税务部门沟通协作,围绕主体认定、责任承担、处罚依据及线索移送等焦点开展多轮会商。检察机关梳理案件事实,税务机关提供执法专业意见,双方逐步统一执法司法口径,为精准提出检察意见、规范移送涉税线索奠定了制度基础。

纵观本案,集宁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不处理”与“乱处理”两头严防,通过对不同主体分类审查、精准施策,实现了行政违法责任的精准认定与依法处置,推动行刑反向衔接从“程序对接”迈向“实质贯通”。

集宁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深化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强化与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完善案件移送、信息反馈和跟踪落实制度,构建责任明确、衔接顺畅、运行高效的工作格局,以高质效行政检察履职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