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日期:12-09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公告告知后逾期未接受处理,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现将已裁决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如下,公告期为六十天。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二支队赛汗塔拉大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期满,即为送达。交通违法行为人被给予罚款处罚的,请按处罚决定书编号在2025年12月04日之日起15日内在交管12123手机APP或到交警窗口代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电话:18147417919)特此公告
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二支队赛汗塔拉大队
2025年12月07日
附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细表》
驾驶人驾驶证号违法行为及代码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裁决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刚特木热152524********3918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2024年11月07日16:47二广高速123公里2025年12月04日罚款2000元1532172900011462杨 明152528********0019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10062025年03月02日11:08苏张高速112公里500米2025年12月04日罚款1000元153217290001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