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逾期未接受处理交通违法案件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日期:11-28
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高速二支队赛汗塔拉大队查获,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到大队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二支队赛汗塔拉大队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带齐相关证件到大队接受处理,超过公告期限未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公告中的违法行为代码依照《内蒙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内容如下:
1005: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1006: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公告期内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拟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需要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申请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高速公路二支队赛汗塔拉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前告知视为送达。(联系人:刘警官、青警官,联系电话:18147417919)。特此公告
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二支队赛汗塔拉大队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