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文芳(身份证号15262819850928****),你自2024年2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一直未到岗工作且未按规定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我公司在2024年6月22日和7月10日通过中国邮政EMS两次向你下达《员工返岗通知书》,但你签收后仍未返岗工作;我公司又分别在2024年10月17日、11月7日、12月5日通过EMS向你邮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但你均未签收文件,也未到岗工作或履行请假手续。我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向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起申请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市仲裁委也未联系到你,期间仲裁委发送的所有文书均以登报形式向你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和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你已构成严重旷工,且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我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石油分公司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