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连载)
日期:01-27
(接上期)
第二百四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