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俊利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十一号主席令予以公布。《统计法》作为统计领域重要的基础性法律,这是1983年制定以来的第三次修改。此次修改立足时代所需、发展所向,围绕新时代新征程统计工作的新职责新使命,进一步明确了统计工作的一系列新规定新要求,是我国统计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各地区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新修改《统计法》重要意义和鲜明指向,学习好、运用好、遵循好新修改《统计法》,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确保统计调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高效运行。
深刻领悟新修改《统计法》的重大政治意义
“法者,治之端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完善统计管理体制、防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等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先后出台《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重要统计改革文件,对统计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在党的全面领导下,统计工作有序开展,统计改革和制度化建设成果丰硕,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统计调查事业才能沿着正确的道路奋勇前进。此次新修改的《统计法》旗帜鲜明地将“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总则,强调党在统计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并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对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部署要求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更好发挥统计工作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服务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有效发挥新修改《统计法》的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有法而不循,虽善与无法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统计监督是《统计法》赋予政府统计的基本职能,更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修改《统计法》坚持问题导向,将党中央关于统计监督决策部署和要求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围绕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加强统计监督、提高统计科学性等方面做出一系列明确规定:将“加强统计监督”写入统计法立法目的;新增第六条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统计监督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明确了统计监督新的法定职责,赋予了统计监督新的历史使命,为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进一步健全完善统计监测评价制度,切实加强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全面提升统计监督效能,切实防范和纠治数据造假搞“虚假政绩”等形式主义问题具有深远意义。
扎实做好新修改《统计法》的学习宣传贯彻
“法者,辅治之具,当以教化为先。”知法是守法的前提。严格执行新修改《统计法》规定,一要开展深入学习。要紧抓重点群体、坚持分层分类开展新修改《统计法》学习,地方党委政府要将新修改《统计法》纳入学法计划,纳入本地区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持续推进“统计法进党校”,确保“关键少数”学习贯彻常态长效;政府统计机构要将新修改《统计法》列入统计系统干部集中学习、专题学习主要内容,确保系统干部职工学深悟细,自觉做到依法开展调查,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统计法治监督,增强依法履职能力。
二要开展广泛宣传。在统计培训、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进行统计普法宣传,并在统计开放日、统计法宣传日等节点利用新媒体讲好统计法治故事,传播统计法治声音,组织开展贴近大众、生动活泼的统计普法活动,营造全社会知晓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良好氛围。
三要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统计部门要把全面贯彻落实新修改《统计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压紧压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于统计工作的各环节全过程,进一步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深化统计监督与各类监督的协调贯通,有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此次《统计法》的修改,是统计法治的新起点,更是统计事业的新机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全面推进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期,我们要以贯彻落实新修改《统计法》为重点,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全面提升统计调查工作水平,奋力开创统计调查工作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作者系国家统计局乌兰察布调查队党组书记、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