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中心城区:别让盲道成“盲区”
日期:12-11
●盲道畅通,视力障碍者出行才会更加安全 徐楠 摄
本报讯(记者 鲍娜 徐楠)12月5日,记者在中心城区进行了走访调查,关注“占用盲道”这一社会现象。盲道,作为专为视力障碍者设计的无障碍通道,为他们提供行路便利与安全保障。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盲道被占用、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对视力障碍者的出行造成了不小的困扰,也影响了城市的文明形象。
盲道由条形引导砖和带有圆点的提示砖组成,前者帮助视力障碍者放心前行,后者则提醒他们前方有障碍或需转弯。盲道的存在,为视力障碍者开辟了一条安全、便捷的出行路径,使他们能更独立地参与社会生活,享受城市的便利。
然而,记者在中心城区观察到,部分盲道被车辆、摊位等占用,这不仅剥夺了视力障碍者的出行权利,也给他们带来了安全隐患。一旦视力障碍者在被占用的盲道上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市民刘宇表示:“占用盲道不仅违反了交通法规,更是对公共安全的一种漠视。盲道是视力障碍者的‘生命通道’,一旦被占用,他们的出行安全就会受到严重威胁。这种行为反映出部分市民公共道德意识的缺失,也损害了城市的整体形象。”
市民王宁认为:“盲道在路边很常见,但经常有车辆停放在上面,还有人将垃圾桶、锥桶等放在盲道上,这种行为很不好。我觉得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宣传,让公众了解盲道的重要性,自觉保护盲道的畅通。同时,学校和家长也应该从小培养孩子的公共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让他们了解无障碍设施的知识。”
据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工作人员介绍,为保障视力障碍者的出行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对盲道的设置、使用与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明确指出,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同时,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指出违法行为并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的,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表示:“市民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盲道的畅通无阻,为视力障碍者创造一个安全、便捷的出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