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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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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生前欠款,儿子前妻均不认账

日期: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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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1版:法治生活       上一篇    下一篇

“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

在传统观念里,“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还没还清债务,债务人就去世了,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对“父债是否应由子来还?”这一疑问作出了回答。

陈某家住枣阳市七方镇,因家庭困难,自2009年3月起,一直在沈女士经营的农资店赊购化肥、种子等,待粮食出售后支付欠款。截至2023年5月,双方经结算,陈某还欠沈女士的化肥、种子款共计23124元,并向沈女士出具了欠条。

怎奈人有旦夕祸福,两个月后,陈某因病死亡。沈女士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遂持欠条找到陈某的儿子小陈,要求其偿还欠款。

小陈认为,欠条上的名字是不是父亲签的无法确认,拒绝还钱。

于是,沈女士又联系到了陈某的前妻胡某。胡某告诉沈女士,她和陈某早在2008年6月已离婚,该欠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农资店主将债务人的亲属告上法庭

多次交涉无果后,2024年7月,沈女士一纸诉状将小陈、胡某诉至枣阳法院七方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陈某欠下的化肥、种子款等23124元。

法庭上,沈女士诉称,陈某赊购化肥、种子,是经张某的介绍才同意的。陈某每次赊购化肥、种子,都在原告的记账本上签字为证。陈某死后,沈女士对其赊购的化肥、种子款做了最后结算,累计欠款23124元,有陈某本人书写的欠条为证。沈女士认为,小陈作为陈某的儿子,继承了陈某的遗产,依法应当偿还陈某生前的债务,付清欠款。

针对沈女士的起诉,小陈作了四点答辩意见。他认为,一是原告出示的欠条上有改动,没有法律效力;二是赊种子、肥料应当有明细,但原告没有提供,欠款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三是其父亲生前赊欠的化肥、种子,有的是从原告处买的,有的是从别处买的,不能确认是否都是欠沈女士的;四是其母亲与父亲几年前就已离婚,欠款与她无关。

法院:债务人的儿子需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清偿其父生前债务

胡某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法官听取双方陈述,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实。

法官经审理认为,陈某因经营耕地需要,在原告处购买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共计欠款23124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予以采信。

法官认为,陈某去世后,其房产等财产由其子小陈继承和管理,该遗产数额高于该欠款数额,小陈应在继承和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清偿其父陈某生前的债务。

法官同时认为,胡某与陈某早已离婚,该笔债务不是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胡某承担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官一审判决被告小陈偿付原告沈女士农资款23124元;驳回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过法官明法析理,小陈认可了判决内容,并于近日将欠款全部还清。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