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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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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区:多部门联合“亮剑” 治理电动车隐患居民点赞!

日期: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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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本土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在联合检查组工作人员的劝导下,居民将电动车推出楼道 本报记者 朱旭敏 摄

本报讯(记者 朱旭敏)“电动车是坚决不准许停放在楼道的,一旦起火后果不堪设想,你是要负相关法律责任的。”近日,为强化辖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加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力度,遏制火灾多发势头,集宁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集宁区公安局、街道、物业等部门全力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行动。

此次检查采取“边检查、边宣传”的方式,工作人员深入虎山街道百旺融城小区楼道和集中充电车棚等地,全面排查电动自行车在楼道、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停放和违规充电现象,以及车棚内充电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存在私搭乱接电线或堆物堆料等情况。同时,联合检查组人员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引导小区居民自检、自查、自改,自觉做到电动自行车不进楼、不入户,杜绝室内充电和“飞线充电”等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

小区居民王丽云女士表示:“以前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的危害认识不足,经过这次检查和宣传,深刻了解到其潜在风险,以后一定会严格遵守规定,为自己和大家的安全负责。”居民李响先生也说道:“这样的专项检查很有必要,能让我们的居住环境更加安全,希望以后能持续开展。”

检查中,集宁区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还向居民普及电动车乱停乱放的相关法规,电动自行车涉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集宁大队将持续联合多部门推进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坚决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为辖区人民群众营造和谐、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集宁区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