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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乌兰察布日报

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

日期: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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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要闻 广告       上一篇    下一篇

纳税人:

1、内蒙古集宁特梦成硅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2、牛信、杨涛、乌兰察布市诚信清真餐饮有限公司;

3、乌兰察布市春天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馨雅酒店有限公司、余建荣、兰月鹏、兰贵子、乌兰察布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东方罗马休闲洗浴广场有限公司;

4、乌兰察布市集宁京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晓辉、宫宁宇、李霞、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义利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金元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田春友;

5、郭海龙、刘志学;

6、乌兰察布市金基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曲刚);

7、钱宏;

8、段利军;

9、妥玉奎;

10、王满、乌兰察布市佳宇房在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1、王波;

12、徐建中;

13、佟玲;

14、张建国;

15、兰光辉、陈璟;

16、范剑、范辉、杨娜;

17、李江;

18、金立勇;

19、宋斌、闫惠峰、乌兰察布玉丰农牧业有限公司;

20、王志刚;

21、李卫忠;

22、乌兰察布市三友物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段有元);

23、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承昊食品有限公司(刘连花)。

事由:税务事项通知书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根据相关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银行业抵债资产交易环节相关税费由买卖双方依法各自申报缴纳,被执行人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特此公告。

附1:以下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内0902执560号之二。

被执行人:

1、内蒙古集宁特梦成硅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文华;

2、《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0902执117号之二,《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内09执恢3号之一,《内蒙古自治区乌察哈尔右翼前期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0926执304号之一。

被执行人:

牛信,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杨涛,女、1973年1月7日出生,乌兰察布市诚信清真餐饮有限公司;

3、《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内0924执433、434、435、436、437号。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春天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馨雅酒店有限公司、余建荣,女,汉族,兰月鹏,男、汉族,兰贵子,男、汉族,乌兰察布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东方罗马休闲洗浴广场有限公司;

4、《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0928执99、100、101、102、103号。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京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晓辉,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宫宁宇,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李霞,女,1971年2月24日出生,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义利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金元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田春友,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

5、《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内0902执1470号之二。

被执行人:郭海龙,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刘志学,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内0902执1526号之二。

被执行人:刘志学,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

6、《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执恢21号之二。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金基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刚。

7、《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期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0926执490号之一。

被执行人:钱宏,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期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0926执940号之一,被执行人:钱宏,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裴素霞,女,1966年4月16日出生。

8、《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0902执170号之一。

被执行人:段利军,男,1982年9月8日出生。

9、《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内0902执2137号之三。

被执行人:妥玉奎,男,1952年1月18日出生。

10、《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0902执120号之二。

被执行人:王满,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乌兰察布市佳宇房在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1、《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期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0926执501号之三十六。

被执行人:王波,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

12、《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期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内0926执757号。

被执行人:徐建中,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

13、《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期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0926执245号之四。

被执行人:佟玲,男,1972年4月3日出生。

14、《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0902执恢151号之一。

被执行人:张建国,男,1977年6月1日出生。

15、《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0902执恢24号。

被执行人:兰光辉,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陈瑾,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

16、《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0902执恢147号之一。

被执行人:范剑,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

范辉,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

杨娜,女,1986年3月23日出生。

17、《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期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0926执154号之二。

被执行人:李江,女,1975年4月18日出生。

18、《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0902执恢119号之二。

被执行人:金立勇,男,1968年8月5日出生。

19、《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0902执恢87号之二。

宋斌,男,1972年1月4日出生,闫惠峰,女,1971年3月2日出生。乌兰察布市玉丰农牧业有限公司。

20、《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0902执恢219号之二。

王志刚,男,1978年4月9日出生。

21、《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0902执恢115号之二。

李卫忠,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

22、《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09执16号之三。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三友物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有元。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内执恢222、223号、(2024)内0928执恢14、15、16、17、18、19、20。申请执行人:察哈尔右翼后旗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承昊食品有限公司、刘连花,女,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税务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