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住建罚决字 [2024]第02-01号
当事人:乌兰察布君明宜居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1年03月01日实施施工建设乌兰察布市游客集散中心及其配套(一期)项目施工(二次),该项目内容为乌兰察布市高铁站西配楼酒店装修,你公司无施工资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02月07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21年02月03日,中标察右前旗国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招标的建设项目,该项目为乌兰察布市游客集散中心及其配套(一期)项目施工(二次),工程内容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高铁站西配楼酒店装修,建筑面积6939平方米,分为地上4层地下1层,工程合同价款17902771元。2021年03月01日乌兰察布君明宜居科技有限公司挂靠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建设乌兰察布市游客集散中心及其配套(一期)项目施工(二次),并签订施工协议书,汪永明代乌兰察布君明宜居科技有限公司签字,并附有相关的承诺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二: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颉国帅调查询问笔录(2份)
证据三: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调查询问视频
证据四:乌兰察布市游客集散中心及其配套(一期)项目施工(二次)乌兰察布市君明宜居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忠宝调查询问笔录(2份)
证据五:乌兰察布市游客集散中心及其配套(一期)项目施工(二次)施工人员调查询问笔录(7份)
证据六:施工合同2份(国泓与宏桥、宏桥与君明宜居)
证据七: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材料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
证据八:察右前旗国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转账凭证
2024年06月19日,本机关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02-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前住建听告字[2024]第02-0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察右前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去你公司注册地址未找到你公司,多方寻找你公司法人都未找到,后察右前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07月18日刊登《乌兰察布日报》进行登报公告。2024年06月19日察右前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你公司该项目负责人杨忠宝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02-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前住建听告字[2024]第02-01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公司及该项目负责人杨忠宝未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2021年03月01日施工建设的乌兰察布市游客集散中心及其配套(一期)项目施工(二次),是你公司挂靠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建设。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三、四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在自治区范围内,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2年内3次以上同类型违法,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工程在2021年实施装修,到2023年已投入使用,但到目前为止拖欠该工程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未结算,此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经过我机关案件委员会集体讨论(重大事项),该处罚金额按照工程实际结算额为准,实际结算额为:14031729.00元,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予以取缔;罚款实际结算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人民币伍拾陆万壹仟贰佰陆拾玖元壹角陆分(¥561269.16元);没收违法所得肆佰陆拾玖万玖仟零伍元贰角(¥4699005.2元)。
2.给予乌兰察布君明宜居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徐振民罚款公司罚款金额的百分之十,伍万陆仟壹佰贰拾陆元玖角贰分(¥56126.92)元的行政处罚。
3.给予乌兰察布君明宜居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忠宝罚款公司罚款金额的百分之十,伍万陆仟壹佰贰拾陆元玖角贰分(¥56126.92)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察哈尔右翼前旗支行(账号:955885061100000343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察哈尔右翼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日
联 系 人:乔冠军
联系电话:15848069994
联系地址:察右前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规划执法监督股
邮政编码:0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