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来袭,避暑游迎来热潮,戏水降温、登山纳凉成为众多游客的首选,然而,每年都有不少游玩受伤的新闻见诸报端。
为提示旅游服务经营者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也提醒广大游客增强安全意识,防范旅游风险,共同营造健康、安全、舒适的旅游环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梳理了高温避暑游中常见的旅游纠纷,通过具体案例以案普法。
六旬老人漂流受伤,旅行社和景区担责
岳女士报名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旅行社为她购买了景区套票,包含玻璃吊桥、高山峡谷漂流等游玩项目。岳女士在景区工作人员安排下坐上漂流橡皮筏,漂流到第三个坑口时,摔在流水槽里的石头台阶上。随后,岳女士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岳女士将旅行社和景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4082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线路的策划者和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应对游客进行全面的安全提示,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尽到告知、警示义务,不应为游客安排与年龄、身体条件不相符的旅游项目。
高山峡谷漂流属于户外水上竞技运动,对参加者有条件限制,旅行社明知岳女士年龄已超60岁,仍安排高山峡谷漂流项目,也没有对漂流的限制条件尽到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导致岳女士参与了不符合其年龄、身体状况的旅游项目并受伤,应对岳女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景区虽提交鉴定报告证明漂流设施良好,也对漂流项目的限制条件设置了醒目的警示标识,但在岳女士受伤后没有及时救助,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岳女士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损失共计400410元,景区在旅行社赔偿责任范围内负10%补充责任。
说法:
法官表示,旅游活动组织者应为游客提供符合其年龄、身体状况的旅游项目,对漂流、滑雪等高风险项目予以特别提示。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旅游设施,配备具有专业技能的服务人员,发生事故时要采取及时有效的救治措施。游客自身也要增强安全意识,在选择游玩项目前一定要仔细阅读项目须知,根据年龄、身体条件等自身实际状况选择合适的项目,谨慎参加高空、高速等高风险项目,在专业人士指导下参加水上摩托艇、漂流、深潜等涉水活动。
下山时踩空摔伤,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孔某到某风景区爬山游玩,下山时,在行经一陡坡时踩空摔伤。此处台阶高度15厘米左右,连接着两级较长的平台,两级平台使用的石料相同,花纹一致,肉眼区别度不高。孔某认为,景区山路设计不合理且没有警示标识,是导致自己摔伤的主要原因,将景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景点经营者应提供安全的旅游环境,设置区域界限标识、服务设施标识和游览导向标识;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根据现场照片及录像,事发时,该地并无“小心台阶”的标识,而对于自上而下的游客,在经过紧张的高密集台阶之后,出现连续较宽的台面,又处在交叉路口,很可能会误认为较长台面是一个平台,从而踏空导致受伤。景区的安全警示标识缺失,是造成孔某受伤的原因之一。
此外,孔某自身患有陈旧性骨折,于2个月前进行内固定物取出手术,进入需爬山的景区游玩时,更应提高自身注意程度。根据录像显示,孔某行至此处时,正看向别处,未留意脚下台阶导致踏空摔倒,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责任大小,判令景区赔偿孔某5000元。
说法:
法官表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在公共场所受伤,公共场所管理者确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判断义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根据个案情况综合考虑危险程度大小、义务人预防、控制损害的能力、义务人是否取得收益等因素。景区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和经营者,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景区在设置台阶或步道时,应严格遵循科学、合理原则,以防因设计不合理导致游客踩空或扭伤,在危险地方应作出明显的警示标识引起游客注意。游客是自身生命安全第一责任人,进入地形复杂或地势险峻的景区游玩时,应提高安全意识,注意脚下安全,以防踩空、跌落等意外发生。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