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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乌兰察布日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日期: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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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要闻 广告       上一篇    下一篇

前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02号-01

当事人:乌兰察布君明宜居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02月07日对你公司在2021年3月1日施工建设的乌兰察布市游客集散中心及其配套(一期)项目施工(二次)涉嫌挂靠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察右前旗国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招标的建设项目,该项目为乌兰察布市游客集散中心及其配套(一期)项目施工(二次),由你公司挂靠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建设。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拟对你乌兰察布君明宜居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拾陆万壹仟贰佰陆拾玖元壹角陆分(¥561269.16元);没收违法所得肆佰陆拾玖万玖仟零伍元贰角(¥4699005.2元)

罚款金额:

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14031729×4%=561269.16元

违法所得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入乌兰察布君明宜居科技有限公司金额两次共计:249211.58+4449793.62=4699005.2元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公司罚款金额的百分之十:561269.16×10%=56126.92元

建议给予乌兰察布君明宜居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徐振民罚款伍万陆仟壹佰贰拾陆元玖角贰分(¥56126.92)元的行政处罚。

建议给予乌兰察布君明宜居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忠宝罚款伍万陆仟壹佰贰拾陆元玖角贰分(¥56126.92)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察哈尔右翼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8日

联 系 人:乔冠军

联系电话:15848069994

联系地址:察右前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规划执法监督股

邮政编码:0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