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乌兰察布市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经集宁区人民政府批准(集政字〔2024〕75号),将位于泉山北街以南、德宁路以西、安居街以北、建国三路以南两宗国有土地,面积分别约为7066.7平方米和42173.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
与上述土地权益有关单位及个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逾期或无异议,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及相关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
特此公告
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集宁区分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