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逾期未报废车辆的公告
日期:04-28
为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推进源头隐患治理,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公告乌兰察布市达到强制报废的车辆名单。
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已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现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请车主尽快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后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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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