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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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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都县:产品具有合格证 不代表产品不存在缺陷!

日期: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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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本土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记者 鲍娜

每年的“双十一”购物节各大电商平台及门店都纷纷推出丰富的促销活动,不少市民被频繁“种草”直接开启“买买买”模式疯狂购物,却陷入了消费陷阱。商都县的一名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差、货不对板的问题,因为退货被拒绝后,通过商都县消费者保护中心进行维权。

据了解,2023年11月13日,商都县消费者保护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她于11月11日在商都县海生电脑城以2980元的价格购买了“挚磬”牌平板学习电脑。当时商家称这是“双十一”的活动价,原价为3980元。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该说明书上所写内容与实际到手的产品不相符,为此消费者向商家提出退货被拒绝,并求助于商都县消费者保护中心帮助维权。

接到受理投诉后,商都县消费者保护中心立即联系商家有关负责人详细了解相关情况。经询问得知,商家售出的平板学习电脑包装中说明书上所介绍的产品与销售的产品并非同一型号。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消费者的诉求,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商家同意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2980元。

除了电子产品,也有消费者购买的衣服、化妆品等产品出现质量差、有色差、与宣传效果不符等问题。所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多方位了解商品性能、查看产品说明等,实践中“只要销售的产品有合格证明,是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即可凭此免除其他一切责任”是一种常见的误解。实际上,产品经检验合格,有合格证明,只表明该产品符合其所采用的质量标准所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对产品质量的一般保证。但经营者的义务并不仅限于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还有提供事实情况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承担“三包”责任的义务等。

商都县消协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时候消费者买到的虽然是合格产品,也不存在质量瑕疵,但经营者隐瞒商品的真实功能,就违背了其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遇到此类问题,消费者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