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日期:03-13
(上接第三版)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等法律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造成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
商都县消协在此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一定要多方位了解商品性能、查看产品说明等,实践中“只要销售的产品有合格证明,是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即可凭此免除其他一切责任”是一种常见的误解。实际上,产品经检验合格,有合格证明,只表明该产品符合了其所采用的质量标准所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对产品质量的一般保证。但经营者的义务并不仅限于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还有提供事实情况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承担“三包”责任的义务等。
因此,有时候我们买到的虽然是合格产品,也不存在质量瑕疵,但由于经营者隐瞒了该商品的真实功能,便违背了其负有的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即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退赔等责任,遇到此类问题,消费者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