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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乌海日报

主张债权须及时 诉讼程序要遵守

日期: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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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       上一篇    下一篇

■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曹艺

承运人依约完成运输义务后,托运人应及时足额支付运费。然而,一起标的额五千余元的小额运费纠纷,却因原告未按时到庭而未能进入实体审理。近日,乌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今年5月,常某的朋友杨某某经从事物流信息业务的赵某某介绍,与史某某取得联系。杨某某代表常某等四名货车车主,同史某某达成口头运输协议:史某某委托包含常某名下车辆在内的四辆货车,从鄂尔多斯市某物流园运输数千公斤煤泥至乌海市某物流园,运费由史某某支付至杨某某账户。当月,四辆货车按约定完成运输工作。经核算,史某某应向常某等四人支付运费两万余元,其中常某应得运费五千余元。运输完成后,史某某长期拖延拒不支付运费,常某遂向乌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案件审理过程中,常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遂依法裁定本案按常某撤诉处理。

本案中,承运人已依约完成煤炭运输义务,托运人拖延支付运费的行为违背契约精神,侵害承运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债权,应当遵守民事诉讼相关程序规定,按时到庭参与庭审。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依法按撤诉处理,当事人的实体诉求将无法得到审理。

法官提示,当事人若后续再次主张运费债权,可另行提起诉讼,并不丧失实体权利,但需注意诉讼时效等法律规定,并及时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各方市场主体开展货运业务时,应留存好运输单据、沟通记录、结算凭证等书面材料,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托运人拖延支付运费的行为,违背契约精神,侵害承运人合法权益,承运人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