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曹艺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警示语早已家喻户晓,但仍有驾驶人心存侥幸。近日,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被告人杜某于凌晨2时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遇到执勤交通民警。为逃避检查,杜某加速冲卡企图逃避,最终被依法截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依法从宽、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性质及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示广大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绝非儿戏。交通民警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的职权,配合检查是每一名驾驶人的法定义务。任何试图以冲卡、掉头、交换驾驶员等方式逃避、抗拒检查的行为,都将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被依法认定,决不会“逃过一劫”,只会“错上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