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湿滑致摔伤 安全保障义务需履行
日期:09-15
■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曹艺
2025年12月,市民杨某某前往乌达区某汽车服务中心洗车,下车过程中,因洗车处地面结冰湿滑,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杨某某左侧外踝骨折。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某诉至乌达区人民法院。
经乌达区人民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乌达区某汽车服务中心赔偿杨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
本案中,汽车服务中心作为经营者,对前来消费的顾客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冬季气温较低,洗车区域地面容易积水结冰,经营者应及时采取防滑、除冰、设置安全标识等防护措施,消除地面结冰带来的安全隐患。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汽车服务中心作为洗车服务提供者,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地面结冰的安全隐患,导致顾客摔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各类商铺、场所经营者,应当常态化排查场地安全隐患,尤其是雨雪、冰冻天气,及时做好防滑、警示工作;市民出入经营性场所,自身也应留意周边环境,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发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