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伤后能否直接向雇主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法院这样判
日期:09-04
■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曹艺 刘丽梅
工作期间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已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雇员该如何维权?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该类保险合同纠纷案。
周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开放性唇部损伤、牙体缺损,住院9天,花费医疗费19142元。周某所在的某人力资源公司已投保雇主责任险。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以周某未在保险期限内出险为由拒绝赔偿。周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支付雇主责任险赔偿金2564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与第三人某人力资源公司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原告系第三人的雇员。根据《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内,被保险人的雇员被认定为工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因第三人怠于行使权利,原告有权就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被告请求赔偿。
关于保险期间的争议,被告辩称第三人变更雇员名单的时间为2024年5月8日,晚于事故发生日2024年1月19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第三人投保的雇主责任险附加险种为非列明承保附加险,该附加险条款载明投保时不提供雇员名单,仅提供雇员总人数和对应各工种人数,故第三人提供名单的时间与赔偿责任无关,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金额,原告医疗费票据显示为19142元,保单约定每次事故医疗费用绝对免赔100元后按90%赔付,计算为17138元。误工费按每日100元,计算为3300元。两项合计20438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周某支付保险理赔金20438元。
法官提醒,雇员在工作中受伤,若雇主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且怠于申请理赔,雇员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依法主张保险理赔权益。用人单位应主动履行赔偿责任,积极对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切实保障员工权益。保险公司应恪守保险合同约定,规范理赔审核流程,依法依规履行保险赔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