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
我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为1503022014B00216号,宗地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林荫大街北、青山路西,面积为0.6930公顷,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为2014年8月15日。
上述宗地存在闲置的情况,我局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海自然调字〔2026〕001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情形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闲置原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473-6992090
本机关地址: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勃湾分局(海北西街34 号)
特此告知。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勃湾分局
2026年 8月24 日